直报网台北1月14日电(中评网报道)2004年台湾大选因三万票些微得票差距引发选举争议,为了避免争议再起,“立法院”于2005年新增“千分之三”重新计票机制。 今日新闻网报道,根据增列之“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63条之1规定,选举结果得票数最高与次高之候选人得票数差距,在有效票数千分之三以内时,次高票之候选人得于投票日后七日内,向管辖法院声请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就查封之投票所于40日内完成重新计票,并将重新计票结果通知“中央选举委员会”。 前项声请,应以书面载明重新计票之投票所,并缴纳一定金额之保证金;其数额以投票所之投票数每票新台币3元计。新计票由管辖法院选定地点,就查封之投票所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逐张认定。重新计票结果未改变当选或落选时,第二项保证金不予发还;重新计票结果改变当选或落选时,保证金应予发还。 如果依据“中选会”预估投票达8成,得票数最高与次高之候选人得票数差距4万票以内,得以申请验票。另外,负责“总统”、“副总统”选举诉讼案件的台湾高等法院,选后2天将有两个选举专庭值班,因应可能的突发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