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以众先生: 【直报网11月30日讯】(荟生)您与我们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了合作合约,自签约之日起您一直未履行合约。针对您这种违约行为,我司于10月22日给您邮寄送达了“督促函”,并又于11月7日给您再次邮寄送达了“告知函”,您都置之不理。您及您的下属公司与我公司合作成立的两家公司:海南荟生国通商贸有限公司、海南荟生国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也一直未履约,现我司宣布解除于您的合作合约并着手注销上述两家公司。 特此公告! 荟生(海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0日 (原标题:荟生发公告解除张以众合作合约) 责任编辑:小申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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