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11月1日讯】(中国工商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31日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介绍了草案的修改思路:遵循规范经营与促进发展并重、聚焦于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需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直是社会讨论的焦点话题,有意见认为,应当促进电子商务经营的发展,扩大免于工商登记的范围。但也有意见认为,工商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而且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已合并,实行一照一码,工商登记应当线上线下统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对免于工商登记的范围作了修改。 草案着重对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规定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明示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同时,草案还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此外,草案还完善了电子商务争议处理规范,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丢失、伪造、篡改、隐匿或拒绝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原标题: 个人开网店要工商登记?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部分要登记) 责编:小美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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