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1月13日电(姚振群撰文)近年来,福建地区网络市场发展较快并已形成一定规模,成为国内网络市场较为活跃的地区之一。但是,由于国内网络市场整体运作和监管体系仍相对不成熟、不完善,传销等一些传统违法行为逐步向网络蔓延,一些网络传销组织和个人开始从内陆和西部传销重灾区转移到经济相对发达、网络市场活跃的沿海地区,给当地社会经济安定稳定带来较大隐患并已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对此,福建省各级工商部门加大网络市场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各层级的网络传销专项整治,有效遏制了辖区网络传销发展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本地区社会经济的安定稳定。同时应当看到,网络传销现象仍然客观存在并不断出现新类型、新情况,查禁网络传销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需要各级工商部门作长期、着眼于长效的研究与监管。 一、当前网络传销行为的特点 通过监测分析和执法实践,我们认为当前福建地区网络传销行为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组织策划隐蔽化。网络传销组织一般会在境外注册登记一个企业主体或者虚构一个所谓“高科技”、“现代化”的境内企业,租赁使用较为高档的写字楼或居民住所作为运营场所并进行精致装修,再为其传销活动披上“创新型电子商务”、“新型网络直复营销模式”、“高效能资本运作”等“外衣”,更具迷惑性和诱惑力;部分传销组织则通过在境内设立或并购具有直销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再借助该企业的名义或者利用其营销渠道开展传销行为,容易使参与者和社会公众误判该传销行为是合法的直销行为等,比如福建查获的“月朗”涉嫌网络传销组织,其总部就是通过并购具有合法直销资质的“上海某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以发展所谓的“直销加盟商”为名暗地从事传销行为。 2.参与对象群体化。目前集中体现为两大群体:一是大中院校毕业生或在校生,由于本身对所谓的网络传销技能掌握较快、创业积极性较高,但却面临严峻就业形势,加上涉世未深、警惕性较低,大学生往往成为网络传销人员发展下线的首选群体,比如泉州某起“麦酷”网络传销案件中十多个传销分子中就有6名刚毕业的大学生;二是网店经营者,许多网络传销以“发展电子商务”为噱头,而很多网店店主对电子商务有所认识也容易接受所谓的“电子商务创业”理念,再加上现在网店收入比较微薄,一些想快速致富的网店店主们也很容易被发展成网络传销分子,比如某起“立康立”网络传销案件的几个主要当事人原来都在从事鞋服、保健品网络经营,后来经不住“暴利”诱惑转而从事网络传销的。 3.传销标的虚拟化。目前网络传销标的物除了传统的健身器材、保健品、卫生化妆用品等实物产品外,还出现了网络商业广告通讯数据量、经营资金份额、计算机软件、网络远程教育、网络服务空间容量等虚拟服务甚至虚拟概念,传销标的类型趋于复杂化、虚拟化且不易于判断和控制。比如“麦酷”网络传销标的就是一种手机即时通讯软件以及网络影视资源。 4.管理运作远程化。网络传销组织往往将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对各级组织者和参与者进行网络远程管理,如在福建省工商系统查处的“麦酷”、“世界通”、“立康立”、“月朗”等网络传销组织无一不是通过设在境外的服务器开办传销网站进行远程运作的。而境内传销组织者和参与者则利用网络跨区域发展传销会员,改变了传统传销的大团队运作、大规模集中、大场所培训、大尺度宣传的运作模式,传销成员分散在各地、隶属不同的团队,彼此之间往往互不认识,平时不直接接触,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电话、专用联系工具进行业务培训和信息传播等运作。 5.计酬制度系统化。网络传销组织编制出所谓的“积分累计”、“多线发展”、“分支奖励制度”、“网络消费返利”等一系列复杂多样的薪酬管理制度系统,鼓吹所谓的“迅速发家致富”、“打造无数超级富翁”等概念以欺诈误导社会公众,迅速吸纳传销参与者。比如“立康立”网络传销的“奖金”体系就由“直接开发奖”、“市场开拓奖”、“市场培育奖”、“代理奖金”、“重复消费奖”等一系列复杂项目组成。 6.资金结算分散化。网络传销组织大多在境内或境外不同地点分散设置几个资金结算中心,且多数通过电子银行进行资金结算,目的在于分散资金、避免资金集中性异常流动引发相关监管部门的关注、防止传销资金被执法机关全数冻结和没收,同时利用目前金融业务信息(尤其是电子银行计算记录信息)难以实现跨地区、跨境查询或数据交换的局限性,给监管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如泉州市工商局查获的颜某从事网络传销案件中,该传销组织共设置了四个不同银行的电子银行账户,并设置深圳、上海、陕西、辽宁四个结算中心和其他几个城市结算点,传销资金就通过这几个账户在不同的结算点和结算中心中进行流转。 7.违法行为竞合化。大部分网络传销活动还同时存在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非法集资、合同诈骗、危害计算机信息安全、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及人格尊严等违法犯罪行为,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相互竞合,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更为恶劣、影响面更大、危害性更大。如上述颜某从事网络传销案件中,当事人就同时存在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无照经营、虚假宣传和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8.危害结果社会化。目前网络传销行为呈现高发态势,传销组织裂变繁殖速度加快,传销人员往往成几何级数倍增,涉及面更广,如泉州市工商局查办的一起网络传销案件中,当事人在当地仅开展了一个多月的传销活动就发展了200多个下线。几乎所有传销组织对参与者都实行以“精神”为核心、以暴利诱惑为主要手段的多重控制,宣扬“不能相信政府和媒体”、“要敢于跟政府等‘反对传销伟大事业的敌人’做斗争”等偏激错误言论,部分别有用心的人甚至以政府查禁传销为由进行反党反革命宣传,进行高频率、高强度的“洗脑”进而对其产生心理强制,凸显出经济邪教的本质特征。同时,网络传销人员和传销方式日趋职业化,一部分传销组织者组建了等级森严的传销团队,形成一整套制度体系,掌握和使用一定的暴力管理和对抗执法检查的手段,逐步向黑社会组织性质转变。 9.执法环境复杂化。多数网络传销人员在面对查禁执法行动时,往往会采取各种不配合甚至是对抗措施,使得执法环境更加复杂化,主要有几种类型:一是流窜逃避型,即冲击执法现场后逃窜到其他地方继续从事传销行为;二是起哄抢夺型,即采取各种手段煽动其他传销人员闹事,扰乱执法现场秩序并趁机抢夺涉案财物或违法行为证据;三是自残自损型,即企图通过自残、自杀行为吓阻执法人员或博取执法人员的同情,或者抢在执法人员对涉案财物或违法行为证据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将其破坏损毁,以发泄不满、破坏证据等;四是暴力抗法型,即采取暴力手段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强行抢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财物和传销人员,冲击执法办案机关等;五是消极抵抗型,即采取“非暴力、不合作”方式,拒不到场配合调查、拒不配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拒绝提供任何违法证据材料等;六是诋毁诉访型,即被查处后四处造谣、毁谤、上访、上诉,破坏办案机关的声誉,干扰正常执法秩序等。 二、查禁网络传销行为面临的难点问题 网络传销出现的各种新特点,使工商部门查禁网络传销工作面临着种种困难:
1.行为管辖确定难。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 2.证据收集固定难。一是电子证据取证手段、程序及其证明效力尚无法律明文依据。泉州市工商局探索使用了一套电子证据取证设备,在查办网络传销案件时起到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但是类似设备的具体使用程序和由此提取的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仍有待法律的进一步确认支持。二是网络传销信息多数通过网络即时通讯、电子邮件等方式传输,难以截获固定,如“麦酷”网络传销行为中,传销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主要通过一款名为“mycool”的手机内部通讯软件来实现,如果没有该软件的后台控制权根本难以获取案件所需证据信息。三是许多传销网站将服务器设置在域外,使执法人员难以调取存储在该服务器上的各种信息记录证据,且一旦境内查获其下某个传销窝点即封闭相应传销网络管理系统的用户账户或者直接关闭传销网站,网络传销信息脉络容易被切断。四是电信运营商普遍以《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为由,消极甚至不配合工商网络传销执法工作。五是不少网络传销组织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分散活动在居民楼、出租屋,工商部门不能直接入室检查、难以开展现场执法。 3.案件定性量罚难。一是《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行为的定性原则性较强,加上网络传销方式层出不穷,容易误导社会公众和监管执法部门的理解判断,难以准确界定传销违法行为;二是传销资金多数通过网络平台计算分配并通过电子银行结算流转,具有较大隐蔽性和流动性,导致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往往难以计算确定;三是《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但却未对“组织领导”具体行为界定和追诉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使得部分工商、公安和司法审判机关之间对“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标准的理解把握出现分歧,不利于“行”、“刑”衔接。如有人认为“骗取财物”是组织实施传销行为的最终目的和必然结果,是对传销行为目的和结果的一种客观性、抽象化的描述,而一些人却认为组织实施传销行为不一定存在“骗取财物”的目的或结果,如果案发前传销参与者能够从传销的组织实施者处获得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符合约定的产品或服务,并且能够按时、按量获得既定的报酬,那么“骗取财物”的情节就不一定存在等。 4.案件执行和后续监管难。一是查处网络传销案件后,难以监督落实关闭服务器设置在域外的传销主体网站,设置在境外服务器上的传销网站仍旧照常运作,其他未被查获的传销分子仍旧可以从事违法行为;二是传销组织者为了躲避检查,往往实行传销人员与传销商品分离,传销资金实行远程结算、即时转移、分散汇集,很难查扣到用于传销的财物,不能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处罚;三是一般传销人员流动性强且往往都是受骗而来、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罚没,而工商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既不能收容又不能强制遣返,而传销人员被“洗脑”后,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沉迷已深,待执法人员离开后,极易“卷土重来”、“重操旧业”,难以达到根治的效果。 三、进一步推进网络传销查禁工作的对策建议 1.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准确把握和用好用足现有执法依据。各级工商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出现难以把握的问题应加强请示汇报,通过基层执法实践推动传销行为监管法律法规政策的健全完善。近期应针对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征求意见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更多、更具实际操作性的有关网络传销监管执法方面的立法建议。 2.加强查办网络传销案件的经验总结提炼和技巧培训教育。要及时和善于从已查办的网络传销案件中总结提炼经验教训,用于指导今后的网络传销执法工作并在监管执法实现中不断予以提升完善;要从强化业务培训指导入手,全面提高全系统执法人员素质,组织政策法律知识、计算机软硬件操作技能、网络执法办案技巧等与网络市场监管业务相关的集中培训,举办网络传销案件查办经验交流活动,进一步培养、储备网络监管执法人才,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保障。 3.进一步加强监测查办网络传销案件的技术保障。积极利用“网管系统(泉州1.0版)”等技术工具开展辖区网络市场的定向或不定向监测,及时发现涉嫌网络传销行为,落实行为主体及案件管辖并实施实时监控、提存涉嫌传销网页证据等。在查办网络传销案件过程中要注意规范、有效提取固定电子证据,在国家总局尚未出台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建议由省局出台电子证据取证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电子证据取证流程,改进优化电子取证设备的功能并提高其利用效率,同时积极协调筹建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电子证据鉴证中心,确保和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 4.进一步建立健全打击传销情报机制。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将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要依靠广大群众和建立专业化的情报信息调研机制,全面有效收集情报信息,及时发现传销活动的蛛丝马迹,做到防患于未然;要进一步明确和发挥“互联网商务监测中心”的职能,加强网络市场监测分析工作,适时制定涉嫌网络传销行为巡查监测报告,为网络传销行为整治工作提供情报信息,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分析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工作机制,使我们的工作始终处于主动,不断提高打击查禁传销的能力。 5.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的查禁传销部门联动机制。要推动建立健全各层级传销监管执法责任部门联席工作会议,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实现执法资源共享,做好行刑衔接工作。需要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及时屏蔽传销网站网页信息及关闭境内的传销网站;协调银监部门协助办案单位对传销组织和个人所使用的银行帐户信息进行查证,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协调信息产业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人才市场招聘信息及网络招聘信息的监管,及时清理以招工为名诱骗大学生进行传销活动的信息,查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堵住传销组织进行诱骗的渠道等;协调教育部门加强对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的反传销教育引导,加强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反馈等。 6.加大对网上合法经营行为的扶持和引导。适当放宽网店市场准入许可门槛,加强网络市场信用管理,督促和引导各类网络市场经营主体走依法、诚信经营的道路,远离网络传销;指导为网络商品交易或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经营者以及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合理查验用户的真实身份,拒绝为无合法经营资质的申请者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同时依法记录保存上网用户信息,并在有关部门依法调查时予以配合、完整提供,从而切断网络传销网络传播通道,同时保障网络传销案件证据的有效提取应用。 7.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共识。要重在规范引导,区别处置涉案人员,一方面坚决打击严重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危害社会经济安定稳定的网络传销违法行为,全面取缔网络传销窝点,依法从严追究传销活动的主要组织实施者和骨干分子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存在网络传销行为倾向或者存在轻微传销违法情节、因为受骗参与传销活动、由于审查不当等过失为网络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等行为人,减轻从轻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指导,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苗头,消除传销分子的抵触对抗情绪,有效化解矛盾冲突,督促引导其自觉改正传销违法行为。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咨询、专题访谈、专题讲座等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相关法律法规及知识,剖析典型案情、曝光典型案件,深层次揭露传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震慑传销分子,提高广大群众防范意识,促其认清传销活动给整个社会造成的不信任危机以及诱发各种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安定的严重后果,帮助群众提高防范抵制传销行为的意识和能力,从而自觉防范抵制、主动举报和配合监管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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