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2月9日电(杨利敏撰文)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我 国直销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 直销管理条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了4个方面的规定。 1.关于冷静期的规定。 关于冷静期的规定是国外直销法律制度的通行内容之一,其直 接目的是保护个体消费者权益。在实践中,直销企业主要通过直销员运用个人的 人际关系网络推介产品,说服消费者购买。由于人际关系中既存的信任、情面等 因素,消费者一时冲动或碍于情面购买自己实际不需要或者与宣传不符商品的概 率,在直销环境中比在普通购物环境中大得多。 因此,各国一般会规定一个消费者自购物之日起可以自由退货的时间期限,在这 段时间内,消费者可以自由退货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这样规定意在给消费者一 个头脑冷静、重新思考和选择的机会,以判别购买行为是否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 ,是否符合自己的实际需求。冷静期制度不仅可以充分保护个体消费者的利益, 也可以间接防止出现“高压”销售的情况。 与国际惯例相同,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也对冷静 期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 度,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 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 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 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 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由此可见,我国《直销管 理条例》实际上设立了一个为期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消费者可以对直销产 品实施无障碍退货。冷静期的长短,各国规定不同。相比较而言,我国《直销管 理条例》规定的冷静期期限比其他国家同类规定设定的时间更长。 与此同时,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了直销员 有向消费者告知冷静期制度及本企业相关规定的义务。直销员在产品成交前,应 当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直销员在产品成交后,应当向消费者提 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 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这些规定都为消费者切实行使“冷静”权利提 供了保障。 2.消费者享有拒绝权。 针对直销行为有时发生在消费者居 所这一特点,我国《直销管理条例》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基于住宅自由的拒绝权。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直销员未经消费者同意, 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 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直销员违反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 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直销企业及直销人员负有产品纠纷证明责任。 除了冷静期的规定之外,我国《直销管理条例》还规定了保护 消费者权益的其他措施。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直销企业及 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 规定,无论是否在冷静期之内,只要消费者提出退货、换货的要求,直销企业及 其直销员的主张如果与消费者的要求不一致,应为此承担举证责任。例如,直销 企业认为消费者退货时间超过冷静期或产品已开封使用的,应予以证明。 易言之,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提出权利主张后,只 要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消费者的权利主张不能成立,消费者的 权利主张就被推定为成立。这一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使消费者在因产品与直销 企业及其销售人员发生纠纷时处于有利地位,与冷静期规定一起,较好地保障了 消费者的选择权和主动权。 4.直销 企业对直销员的销售行为负连带责任。 直销产品销售行为一般由直销员完成,消费者通常只与直销员个人打交道,发生 纠纷时直接面对的也是直销员个人。为了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充 分地保护,防止直销企业将责任全部推卸给直销员,《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 条规定,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够证明直销员的 直销行为与直销企业无关。 这样规定不仅有 助于直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敦促直销企业加强对直销员的监管和 教育,从而间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由此可 以看出,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建立了对个体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制度。 ▲
作者工作单位: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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