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3月9日电(胡开俊撰文)自国家禁止传销 以来,虽然各级管理部门加大了对传销的查处力度,但是传销活动仍屡禁不止。 特别是拉人头的异地传销已从商品传销发展成赤裸裸的“概念”传销 ,传销头目大都躲在幕后指挥,各团伙之间相互“单线”联系,因此 即使窝点被取缔了很多,众多头目却还逍遥法外。对这类无商品、无收款单据、 无财务资料、欺骗他人异地聚集的“拉人头”传销,传销活动发生地 工商、公安部门受法规、调查取证等多种因素限制,很难查获传销活动的组织者 和骨干,更别说能对传销组织及骨干实施有力打击。执法机关为稳定计,还得耗 费一定的财力对其进行“遣送”,往往只能是以驱散为主要目的,传 销组织很快能再寻地方非法聚集。 为了改变打传工作中被动 出击、疲于应付、治标难治本的局面,加强政府领导、落实打传经费、部门配合 、区域协作、标本兼治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当前应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 作: 一、政府领导首先应高度重视打传工作,将打击传销 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 打击传销工作是整顿和规 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事关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 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3月2日在参加四川省工商局“竞争执法 暨打击传销工作会”时,省工商局洪波副局长在布署全省打传工作时谈到 “2月15日,新任的四川省人民政府甘霖副省长视察省工商局,在听取省工 商局工作汇报时,详细询问了四川省工商系统打击传销工作情况,特别关注四川 省哪些地区是传销活动高发地区,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打传工作的重 视”。笔者认为,要求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以维护地方经济和社会秩序稳定为目标,保持 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打 击传销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建设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 ”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打传第一责任人就是当地政府,应 实行属地管理,建立目标责任制。只有将打击传销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自始自 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才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 有方、守土尽责,才能确保打击传销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二、切实保障打传经费,不以罚没论英雄,只以维护民生为目标 异地拉人头传销无实体,无合法组织,多以“资本运作”、 “连锁销售”、“电子商务”等为幌子,甚至伪造中央国 家机关文件,以所谓“中央暗中支持”、“支持西部大开发 ”的旗号将自己的亲戚、朋友、同学等骗离居住地到异地秘密从事传销活 动。传销组织为逃避打击,不仅无资产冻结和无帐可查,上线收取了新加入者 “入门费”时只收现金,且不留任何收据,发放所谓奖励也不通过银 行转帐,即使被抓,也使行政机关处罚无法到位。法规虽然规定对参与传销人员 可作出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一般参与人员大多不具备执行处罚的能力 ,也会使行政处罚决定成一纸空文,执法机关为稳定计,还得耗费一定的财力对 其进行“遣送”。由于政府无“打传”专项经费保证,执 法部门只能从有限的工作经费中挤出钱来开展这项“劳神费力、前景不明 ”的打传工作,极少采取一些激励措施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铲除传销活 动土壤,相关部门也会能拖便拖,互相推诿,经费的缺陷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基层 执法单位打击传销的主动性,更容易使传销活动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 ”的怪现象。为此,建议各级财政部门要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 经费,拨专款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工商部门对举报的案件,经调查属实的,不论 有无罚没收入解缴财政,都应按举报一个窝点奖励多少钱的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对办案机构也给予一定的办案经费补贴,把全社会的力量都动员起来了,传销 活动才能真正失去生存土壤。 三、把握综合治理环节, 群防群治 面对越来越隐蔽、狡猾的传销方式,各级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部门在指导、协调打传工作中,要注重综合治理,突出打传工作重点。一 是工商、公安机关要主动出击,慎密摸排。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作用,并依 靠派出所、街道居委会的力量,实行“三方联动”,多角度、全方位 强化对传销行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重要举报线索、重点部位,加强有针对性 地监管,对重点人员实施重点跟踪,摸清实情,对查获的传销人员建档造册,建 立传销组织、骨干人员信息档案。二是立足毁网,铲草除根。在日常摸排的基础 上,仔细梳理传销线索,对基本定性的传销行为,组织精兵强将,采取蹲守、化 装深入等方法,进一步调查核实,以确保对传销组织实施精确打击。三是社会互 动,综合治理。大力开展“无传销社区”、“无传销村镇 ”、“无传销学校”创建活动。对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监控,将 城郊结合部、居民社区、宾馆、车站等外来人员聚居区作为监控重点。四是严格 综治考核,通过政府牵头,明确街道居委会的责任,加强对异地人员非实质性经 营聚集活动的监控,掌握其活动规律,对传销活动高发或反复地段的基层组织领 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四、把握协调配 合环节,注重机制创新 打击传销不是工商机关一家的事, 也不是几个办案人员的事,而是需要多方位的协作配合才能开展好的一项工作。 对此,我们应始终坚持在政府的领导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以推进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为抓手,把握协调配合环节,在建立健全 长效监管机制上狠下功夫,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一是进一步完善打传长效机制。各级工商部门应对案源发现、日常监管、信息沟 通、部门协调、处置应急、教育预警、责任追究等机制进一步细化,落实各个环 节的相关责任人,明确落实每一个机制的协调配合方法,确保打传机制有效运转 。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打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席 会议,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交流打传工作情况,通报打传动向。三是建立 “三位一体”监管机制。针对传销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活动场所的特 点,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作用,并依靠派出所、街道居委 会的力量,明确各自的责任,实行“三位一体”监管机制,多角度、 全方位强化对传销行为的日常监管,合力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真正实现法律、社 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形成打 击传销工作合力 传销活动的成因和处置复杂,涉及面广,必 须统筹协调、综合施治。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 ,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工商、公安机关作为打击传销活动的主力军,要共 同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指导、督查,依法查办、侦办传销案件,取缔传销窝点 、场所。工商部门要依托举报网络系统,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和传销苗头,发现问 题及时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 理,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防止犯罪嫌疑人脱 逃。公安机关要结合户籍管理、重点人口管理、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 ,注意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要充分发挥侦办案职能作用,快速侦破大要案件 ,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暴 力抗法的犯罪行为,对不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工商机关并协助调 查处理。省、市、县工商,公安机关要加快建设打击传销信息系统,逐步建立传 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法院、检察院对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要及 时依法受理、起诉和判决,严惩违法犯罪分子。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积极配合 工商、公安机关清查涉嫌传销组织者、经营者和传销骨干分子资金的吸纳、转移 及流向,协助工商、公安机关对涉嫌传销人员的往来帐户、资金进行查询,根据 执法部门的要求及时对传销组织及个人资金、帐户予以查封、冻结或暂停结算。 对利用传销手段进行非法集资的,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 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直销企业和 直销人员及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学生的识别 能力和防范意识,严防传销活动进校园,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被 骗学生的解救工作。信息产业部门要加强对电信运营商和网络公司的监管,按照 “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网站。民政部门对被骗参与传销的异地人员,当其无力返家并自愿接受救助的, 要给予救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农民工、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宣传教 育工作。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对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 的地区和单位,以及党政干部、公务员参与传销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 人员的责任。对跨区域传销案件的查处,需异地工商、公安机关协助配合的,提 出协作请求地工商部门应事先向市、省工商局汇报,通过市、省工商局向协作地 工商局发出协作函,协作地工商机关不得以传销活动没有在我地发生等理由拒不 配合。▲ 作者工作单位:南充市工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