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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铁:打传之难源于各种传销犯罪的分类混淆

时间:2012-03-30 23:09来源:直销博客网 作者:易铁 点击:
  直报网北京3月30日电(易 铁撰文)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主要依靠《组织领导传销罪》、《禁止传销条例》,传销行为具有多面性、多样性。从资金积累的角

 

直报网 北京3月30日电(易 铁撰文)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主要依靠《组织领导传销罪》 、《禁止传销条例》,传销行为具有多面性、多样性。从资金积累的角度上来说 多层次只是一种形式,这种形式可以进行各种赤裸裸敛财的诈骗,可以进行直传 两条例约束内的合法直销行为,也可以玩擦边球利用互联网跨境遥控操作。也就 是说与各种诈骗手法组合就是异地传销或网络诈骗,与市场行为组合就可能是扰 乱市场的传销,也可能是直销业违规的短期行为。

目前传 销现状,异地传销未能根除,网络传销开始泛滥,直销业尚有不规范者;泛滥的 网络传销中又包含有各种诈骗行为和合法资质的非法操作,而统一用一个宽泛标 准来定义诈骗行为和市场行为,不作区分,造成大众对传销犯罪认知的混乱,也 会干扰直销业的有序良性发展。

一类,最恶性的异地传销 。

该类传销以异地居住,谎言邀约、五级三阶制为特征 ,或冒用直销公司名义,或打着西部大开发、连锁销售、资本运作为幌子,进行 空手道诈骗行为,要产品没产品,要公司没公司,所有课程中均赤裸裸的宣传标 榜各种欺骗性素材,肆无忌惮的欺骗。异地传销多以380万甚至1040万的诱惑, 多数长时间参与者都是明知故犯,百万千万的诱惑和两三年牢狱的惩处力度,导 致赔钱者、投机者会放手一赌,现有法律很难有效震慑。

由于该类传销是传统形态的传销,大多情况下均以传销定性而取证,因参与者在 洗脑后否认自己参与传销、拒绝交代上下线关系,以及其特有的层层保密欺骗, 造成极大取证难度;一些重灾区基层执法为了有效打击传销团伙的嚣张气焰,使 用非法拘禁罪、教唆罪等,都是因取证难度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如果地方政府 不耗费人力物力长期坚持,短期内就会迅速恢复生机,形成屡打不绝的现象,执 行难和低判罚力度是治理该类传销最大的瓶颈。

在异地 传销的调查中,偶有遇到以诈骗、经济纠纷处理的成功案例。

二类,诈骗性质的非法集资类传销

以私募基金PE、虚构国外 基金、国外网站等各种名目进行诈骗,初始看起来有公司、有网站,其实都是诈 骗行径,由于境外背景导致证实有难度,同时被执法机关发现后马上变更网站地 址,变更发展下线地点打游击战,查证难度高。该类传销组织是网络传销泛滥化 过程中的主体部分,流行与各个论坛和QQ群的SMI、优耐克、白宫资本、黑石基 金、红杉私募等等为代表,案例少但花样最多,随时换个名字换个网页就可以重 新开始诈骗。目前案例大多基于关闭网站、屏蔽境外服务器、和积极的媒体预防 宣传等操作。因短期性质诈骗手法低级,一定时间后会自行崩盘解体,同时因上 下线之间互不相识,传销罪取证难度大,执法成本高,成功破获的案例所占比例 非常少。

2011年7月至12月,六部门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网络 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据不完全统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20余个省区市 的工商、公安机关共查处网络传销案件100余件,涉案金额超过20亿元,罚没金 额1.6亿元,逮捕和刑拘网络传销头目300余人。以上数据与媒体调查的上千万参 与者的网络传销,小巫见大巫,以极少数案例震慑各种名目不停变异的网络传销 ,会产生什么效果显而易见,明知故犯的投机者如过江之鲫。

三类,具备境外合法身份,在境外操作,国内拉人的传销,

以亮碧思、科士威、MDG-ABM-麦酷-美亚国际、立新世纪、月朗国际等为代表。 在境外交钱或者汇钱至境外账户,国内发展下线。目前执法层面只能处理其在境 内的行为,操作难度大,往往被执法机关查证之后,该类公司将责任丢给境内经 销商团队,金蚕脱壳,导致屡打不绝的被动局面。一般执法操作只能局限于某一 个区域的某一个分支团伙,以传销罪名执行居多,偶有非法集资罪名或诈骗罪名 。

该类型往往都是能够长期存在的组织,其中以亮碧思 为代表,活跃了数年时间,每年依旧祸害广东人无数。从法人主体上来说,主要 涉嫌偷税漏税,非法运营,涉及现有法律的真空地带,如果以偷税漏税非法运营 等罪名难以针对个人行为执法,又形成执法瓶颈。若让境外直销企业在国内设置 过渡性分公司,令其处于直销管理条例的监管视线之内,则需要更新现有的直销 报备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对经济发达国家来说,治理混乱的多层次营销 也是一个头痛的问题,不能指望球踢到国外就能有个好的答案,更关键的是国情 不同衡量标准不同。)

而境内传销分子看准这一点,效仿 境外传销操作,用出口转内销的手段规避国内法律,其中以香港注册背景的世界 通、蝴蝶夫人最为典型。

四类,具备国内合法身份,不具备 直销资质未经备案,进行会议营销、人际网络营销的行为。

以天津天凯、易迅传媒、太平洋直购为代表。在处理上比较多样化,多有非法集 资定义,也有较多采用传销罪定义,一般由基层执法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从整个 预防传销的大局来看,该类型对大众造成的困惑最多,因其操作中诈骗成分少识 别难度高,表面上看起来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市场行为,还能不定期的自我调整 ,很难从学术层面及时定性。往往媒体声讨一年还能活蹦乱跳,继续会议营销对 抗媒体预防传销宣传,这种奇怪的现象已经不能用取证难办案难来解释。

对该类型行为,初期详细的备案资料、规则制定、资金监管、 人员监管,看起来可以起到预防作用,但是以此作为前提,却往往会被别有用心 者用来诱惑参与者,同时和现有过渡性法规也有冲突,会进一步导致执法部门公 信力降低;这就需要在执行程序中,具有更细化的中间衔接环节,需要高超的政 治智慧,在监管和公信力两者之间寻求平衡,而不是简单讲原则、粗暴的执行、 无谓的踢皮球拖延时间。如此局面继续下去,类似太平洋的这种尴尬还会发生, 公众也会继续放大“放水养鱼”的怨气,所以进退两难的源头在于法 律操作的过多弹性空间,和面向对象的不确定性(传销会随时间进一步变异)。 一个案例足以令大众质疑法律的公平性,何况如今泛滥的网络传销。

五类,具备国内合法身份,具有直销业操作风格,但不具备直 销牌照的公司,无直销相关备案。

直销作为一种市场推广形 式,很多地方都可以运用,小范围流行在各地的红酒直销、保健品直销、高附加 值产品直销,都是一种复合经济学、符合市场规律的营销模式(但确实违法), 目前以直传两条例为基础进行行政执法,偶有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例。这是目 前不能逾越的红线,但是监管部门的视野之外,有很多小范围的小动作是处于灰 色地带。这个类型在执法层面,力度大小很难掌握,可刑事处罚也可行政处罚, 而执行力度往往会被传销操作中的各种诈骗因素、暴利诱惑因素、群体事件潜在 因素所左右,缺乏针对性,法律执行中随意性较大。

此类案 例非常多,很多传销组织者把制造商与经销商分开注册为两个公司,互为犄角相 互依托,被法律追究的时候采取踢皮球的方式淡化自身责任,制造商踢给经销商 ,经销商踢给经销人员,提高执法难度。现有法律对此类行为也处于可管可不管 的尴尬境界,说是直销也算,说传销也算,处理制造商好还是处理经销商好,纠 缠不清。于是投机者寻找制造商,自己注册公司做直销团队,采用直销方式报备 或不报备,短期性操作一段时间敛聚资金销声匿迹。此类行为是对直销业最大的 冲击,间接导致政府提高了对直销业的戒备心理。

六类, 具备国内直销牌照或已申请、已备案的公司,

直销业跨区域操 作、过度宣传暴富导致的违规行为,目前以直传两条例为基础进行行政执法。媒 体报道中基于对直销管理条例认识不清晰,强行以传销定义解释直销违规行为, 也造成一定程度的误导,进一步模糊公众对传销的认知。

同时因现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在执行层会导致各种各样的权力寻租空间。在某 些业务能力不足的基层执法队伍中,不利于取证的传销组织不抓,反而去对合法 经营的直销人进行各种处罚,只因直销处于阳光表面,取证简单,只要找到一个 切入点就可以滥用权力,强迫直销人员就范。久而久之有些直销公司开拓市场过 程中,为了规避不必要的麻烦,操作上反而越来越像传销(自行开网站、注册独 立法人等),或者干脆有些直销人员在局部范围、短时间内,采取传销方式迅速 敛财,披着直销外衣进行传销操作,严重阻碍了直销业自身良性发展。

七类,保险业涉传事件

良性发展多年的 保险业频频涉传,足见社会的浮躁。我们很难从新闻中得知这类行为处理结果, 也许更多行为是基于保险公司内部处理结果。

面对不停变异泛 化的传销种类,最重要的就是前期预防传销的宣传。而混乱的认知导致预防传销 的宣传事倍功半,没有细分的传销分类导致混乱的认知,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异 地传销的恐惧感和涉嫌传销的直销业负面新闻,均统而论之以传销,概念的模糊 和泛化总是令一些公众摸不着头脑。限制自由、跳楼等恶性传销,常常以非法拘 禁相关证据处理;而违规直销导致的则更多是行政处罚,但在预防传销的宣传中 ,媒体均以传销定义,造成大众认知的混乱。一概而论的传销定义会把诈骗和不 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混为一谈,把违法犯罪和违纪违规混为一谈,以至于在社会中 ,很多人会臆想黑色传销灰色化,灰色传销合法化,产生各种流毒最终嫁祸于直 销,又导致政府对直销业的不信任与日俱增。

在执法层面的现 实操作中,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操作可大可小,造成权力寻租的空间;另一 方面,各个传销类型之间的巨大差异,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属会有不同的诉求,同 样是传销案件,组织领导传销罪不退赃款,非法集资罪名却可以有限退款,导致 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要件作为前提处 理,对直销违规行为则过于严厉,会对直销业自我调整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但 对于异地传销取证又过于苛刻,难以震慑犯罪分子体现法律尊严;而对网络传销 的跨区域性质而言,办案过程中取证的过程会产生过多办案经费(跨省甚至跨境 ),在基层执法中难免会产生消极怠工情绪。

传销组织发展到 一定程度会有相当人数的群体,基于其经济邪教的本质,如何有效预防群体事件 发酵、发生,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清晰的预防传销宣传和明 晰的法律操作,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社会风险,所以面对传销诈骗手法的各种变异 ,细分化差异化的法律手段显得尤为重要,细分之后才能完善治理传销的长效机 制。

尽管现有法律操作简单有效,看似大智若愚大巧似拙 ,飞速进化演变的传销犯罪趋势下,弹性空间导致各种负面效应,弊病丛生。负 面效应是否已经大于正面效应,也许这个问题只有有关部门才能精准给出答案。 ▲

责任编辑:朱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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