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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网络传销案件的查处策略和法律评析

时间:2012-05-03 03:47来源:直销报道网 作者:陈首考 点击:
  直报网北京5月3日电(陈首考撰文)福建省厦门市工商局分别于2011年11月23日和2011年12月2日,收到云南、浙江等地的实名举报信,举报厦

 

直报网 北京5月3日电(陈首考撰文)福建省厦门市工商局分别于2011年11月23日和2011 年12月2日,收到云南、浙江等地的实名举报信,举报厦门Q公司涉嫌网络传销。

案情简介

经查, 当事人厦门Q公司在厦门S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情况下,设立电子商务网站,销售 立体网店和景点股份。为尽快吸收资金,当事人采取金字塔式结构组建传销网络 。办案人员根据电子证据,绘制出该传销组织完整的会员上下线关系树形图。截 至案发,该传销团伙已发展会员298人,层级最高达9级;获得会员交纳的费用 331.04万元,支付会员推荐奖和级差奖146.3万元。

在查清 上述违法事实后,我局认为,当事人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购买立体网店或景 点股份,并且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根据下线的购买金额为依据计 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构成传销的违法事 实。2012年3月22日,我局将本案移交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处理。2012年3月28 日,经侦支队对当事人正式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策 略

作为一起涉及福建、云南、浙江等多个省份 的群体投诉传销案件,本案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同时,作为网络传销案件,及时 有效固定电子证据、防止当事人篡改,是成功查处案件的关键。随着案件调查的 深入,办案人员先后采取了以下三个策略,确保了本案的顺利查处。

从外围调查着手。本案不存在会员被控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也 没有对会员进行集中授课或培训的情况;会员地域分布较广,上下线的联系主要 通过互联网完成。在还没有详细了解整个传销组织运行方式的情况下贸然查处, 必然导致大案变小案,甚至因证据不足无法成案。因此,办案人员决定先不与当 事人“过招”,而是集中精力从调查当事人接收钱款的账户、会员网 站、下线会员等外围调查着手。

从电子证据着手。经查, 当事人设立的电子商务网站服务器位于厦门,因此办案人员直接联系该网站的互 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调取该服务器数据。该网站上有一个“VIP会员 ”链接,根据查询,该链接的IP(网络之间互连协议)地址位于河北省沧 州市。经联系举报人确认,该链接为会员的后台登录地址。2012年2月23日,在 沧州市工商局的大力协助下,办案人员联系上该IP地址所在通信运营商,备份该 网站所在的虚拟机镜像文件,并计算MD5(消息摘要算法第五版,为计算机安全 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散列函数)值固定电子证据。根据获取的电子数据,办案人 员获取管理员账户和密码,绘制出该传销组织完整的上下线关系图,取得了当事 人收取会员钱款明细、支付下线报酬记录等一系列关键证据。

从下线会员着手。办案人员根据电子证据,从下线会员着手,对最后加入该传销 组织的侯某进行询问,然后分别对侯某直接上线王某及王某上线郑某进行询问, 最终才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由于事先准备充分,查处策略得当,办案人员掌握了 充分的证据,对该传销组织头目询问调查时非常顺利,短时间内就实现了结案。

法律评析

关于电 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电子证据是本案的核心证据。相对传统证据,电子证据具有 隐蔽性、易被修改等特点。如何确保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2011年,国家工商总 局出台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 对工商执法人员开展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既明确了要求,也提供了方法,具有很强 的现实指导意义。在本案中,为避免打草惊蛇,办案人员决定在不影响该会员管 理系统网站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搜集证据,因此决定不扣押当事人的物理服务器, 而是采取在线备份镜像文件的方式进行取证。在实际操作中,办案人员通过以下 三个步骤确保相关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取证时间、地 点、过程等,通过计算镜像文件的MD5值等技术手段确保镜像文件的唯一性,并 邀请电信运营商等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人员见证;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现场 登录“会员管理系统”网站并打印出所有会员的详细信息、支付下线 报酬的记录等关键数据,将电子证据转化为书面证据,由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 制作询问笔录时,加入电子数据的分析结果、现场检查记录等相关内容,使询问 笔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上述三个步骤,使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互印证,确 保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关于传销活动的追诉对象。在本案 中,由于该传销组织以厦门Q公司名义开展传销活动,因此我局以厦门Q公司作为 本案当事人进行立案。根据调查,该公司的两名股东在该传销组织中分别负责财 务管理和培训,是该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属追诉对象。另有19 名会员通过介绍发展下线获利超过1万元,但不属组织领导者,经与公安机关沟 通确认,这部分人员应按“非法经营罪”进行追诉。因此,本案中的 2名股东和19名获利超过1万元的会员都属追诉对象,但最终定罪将有所不同。▲

作者工作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工商局

责任编 辑:朱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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