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隐形传销”如此厉害,难怪很多网友纷纷向有关部分举报,最后都无果而终,那么消费者应该从哪里维权呢?到底找谁说的算呢? 欧阳文章:针对隐匿直销企业传销行为,我认为只有一个办法,这就是坚决严肃贯彻执行《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这两个“条例”已实施十周年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少数直销企业对这两个“条例”置若罔闻,甚至我行我素,纵容传销行为在企业中隐匿。“解铃还须系铃人”。我建议这些直销企业赶快自我整改,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这种自我整改是要有勇气的,因为稍不留神就会引起社会问题,比如少部分上当受骗的人可能到企业“闹事”。但不管怎么样,严肃贯彻执行直销法规毕竟是正道,整改的路不走就没有路可走。 因此,我认为,这样的自我整改还是在政府的指导下比较稳妥,引起社会问题的可能性就会降到最低。 同时,获得直销牌照并不是直销企业可以涉嫌传销的“通行证”,更不是直销企业可以避免受到工商局惩罚的“护身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我党我国进入法治国家的誓言,是任何人与企业不能动摇的根基。《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经过十年的实践与验证,是一部卓有远见的良法。因此,判定直销企业是否真正涉嫌传销,就必须严格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判断,避免个人与企业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记者:尽管直销行业有法可依,但是很多直销企业会认为现有直销法规已然是“过时的恶法”,对此,您是怎么看? 欧阳文章:我认为,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为主要内容的直销法规,尽管某些方面还不够理想,但绝不容许评价为恶法,直销法规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良法才是一个正确的说法。所谓良法,法学教科书讲得非常明确,就是捍卫人们的权利和自由,防止暴政,制裁犯罪,维护正义的法律法规。与之相对应是恶法,就是维护独裁专制、维护暴政、侵害人权、肆意剥夺人们的自由、损害正义的法律法规。 判断直销法律法规是否是“过时的恶法”,前提必须认真了解这两个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在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同时,《禁止传销条例》也在第一章第一条十分明确地指出:“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另外,从维护平等上看,直销法规要求市场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利益交往,平等地赋予直销企业、直销人员、消费者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以基本义务和基本权利,维护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因此,在直销法规没有作出修改之前,对涉嫌传销的直销企业就应以现有的直销法规进行查处。▲ 责任编辑:小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