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6月5日讯】(中消报直销动态 王建新)2015年6月3日,商务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开征求意见。这是促进直销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为这一举措叫好、点赞。 直销企业设立服务网点的法规依据,是2005年12月施行的《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2005年12月15日,商务部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中,对服务网点设立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9月20日,商务部发布《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设立及管理工作正式形成体系。截至2014年底,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数量已超过1.2万个。 直销企业设立服务网点的相关规定,对规范直销市场发展起到了正面的积极的作用,其历史功绩值得肯定。但此一时,彼一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日渐完善,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及人们消费心理、消费方式的改变,9年前制定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已明显不符合直销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商务部在经过充分调研后发布《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呼应了直销企业的迫切诉求,顺应了直销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释放出了简政放权等改革红利,增强了人们对直销市场发展的信心。 与原来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相比,《意见稿》亮点不少: 首先是突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意见稿》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服务网点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服务网点未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向消费者、直销员办理产品退换货的,直销企业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服务网点与消费者、直销员因产品退换货发生纠纷的,由服务网点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直销纠纷中的作用,凸显了国家对直销经营活动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是一个大的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