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此次专项行动与以往专项整治相比有何特点? 此次专项行动,目标明确,针对性强,而且声势大、力度大、重落实。此外,较以往专项整治相比,它有以下几个新特点:一是总局结合摸底调查的情况,要求省局对涉嫌存在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展开针对性监督检查;二是将传统整治的先企业自查、地方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总局再督查的顺序调整为总局列出“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企业名单”,省(市、区)局按照总局的名单和相关要求,组织开展飞行检查。同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列出“辖区内监督检查的产品及企业名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从而达到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和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目的。总局将组织对个别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对部分地区进行督查;三是统一查处标准,明确查处依据,并要求一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上限严格予以处理。 三、此次专项行动对监管部门和人员有哪些要求? 此次专项行动对监管部门和人员明确了以下要求:一是总局成立保健食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同时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是要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该移交的必须移交、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照的必须吊销、该处罚的必须处罚;三是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总局要求的时间节点分别向总局报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工作中遇到重要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四是要求各地要紧紧围绕专项行动,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意义、措施和成效,做好新闻宣传工作;五是要求各地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投诉举报电话、网络等积极举报保健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六是要求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加强保密管理,严禁通风报信。对于专项行动不落实、案件查处不力、协查不配合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及渎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王鹏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