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8月22日讯】(综合新京报,中国江苏网)相关制度滞后,法律追诉标准过高,导致对传销量刑威慑力不够。《禁止传销条例》施行于2005年,已显得落后。司法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三级且30人”的立案追诉标准过高,有些地方要求数十人举证才会立案,追诉较为滞后。 传销已经最少存在20年了,但至今打而不绝,禁而不止,越演越烈,说明当下的打击力度和手段,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至少在遏制传销泛滥上处于失灵之态。传销为何屡禁不止,制度滞后,量刑威慑力不够是根本原因。一方面未能建立整体化、协同化和全局化的防控体系,打击传销的组织构架和责任体系未能建立,另一方面则是量刑的门槛太高,刑罚的威慑力不够,成本与收益之间反差太大。
如果法律的门槛太高、漏洞太多,则不足发挥法律的作用并真正实现法治。众多案例说明,无论是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还是治理高发的酒驾,降低入刑门槛发挥刑罚威力,才能达到“乱象用重典”的效果。2016年4月,公安部发布统计数据:五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247.4万件,与法律实施前五年相比,环比下降34%;其中查处醉酒驾驶的案件42万起,环比下降 38%。特别是自名人高晓松醉驾入刑之后,“醉驾入刑”就开始深入人心。最重要的是,“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然成为一种共识和习惯。与此同时,收买被拐卖儿童拟一律入刑也同样效果明显。
这些治理层面的改观,很重要的是源于乱象日益严重之下,对其危害性有了更深的认识,从而才促进政策上的调整和责任上的优化。酒驾与拐卖妇女儿童,不但直接危及到公共安全与利益,更扰乱了社会秩序,成为破坏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其处于高发之势,对治理能力也是最直接的验证。当其到了不得不治的地步,也有“问题倒逼”的无奈。
思路决定出路,认识决定行动。制度滞后、量刑威慑力不足,本质上还是责任意识欠缺所致。一方面,责任意识的欠缺,让制度和法律建设处于滞后状态,“不作为”就会成为普遍现象,甚至还会存在不同程度的乱作为。。一度以来,对于广西传销打而不绝,中国反传销协会负责人一语道破天机:当地经济能从中受益,大量外地人涌入能拉动经济发展。当地一些官员也承认,正是因为将其当成一个产业来做,才使传销等违法行为完全失控。(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另一方面,制度和法律建设的滞后,又为作为不力提供了借口。监管者和执法者之所以执法不力,往往会以“手段不足”和“工具太少”作为借口,为责任追究提供了空间。假若丰富了手段,完善了制度,若再无所作为则难以掩盖。完善的制度和法律建设,既为科学、有效和精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打下了基础,也为促进监管作为提供了制度保障。因为制度和刑罚的威力具有双向性,既对被监管者有效,也对监管者形成了威慑。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上的“零容忍”原则,同样也是一种“权力性约束”。“史上最严”的治理行动,关键在于解决了“权力与责任缺位”的问题。
什么时候,对于打击传销能像“环保督查”那样有责任追溯与制度保障,“传销风暴”就会日渐常态化,打击传销也不会停留在“自我防范”的基础上。事实上,解决“不能为”和“不愿为”,才是制度和法律一体两用的根本功能。厘清了“责任导向”,才能实现“问题导向”。什么时候,传销也有了责任追溯标准,像追溯刑事立案标准那样降低责任倒查标准,在修订《禁止传销条例》,再配套一部《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传销防治才会真正像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那样落到实处。 (原标题:“责任追溯”是完善传销打击制度的题中之义!) 责任编辑:佟佟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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