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过度维权的类型 消费者维权不外乎要求退款退货,而此处指的退款要求自然是超过法定的30天的。从近几年收到的投诉举报及企业自身处理的投诉举报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是囤货过多。直销行业的消费者和直销员身份重合现象严重,无法明确区分,因此在退换货方面依法具有同等的法定权利。直销企业在制定销售计划时,业绩数是不可回避的重要指数,在强大的激励机制面前,超过自身销售能力或消费能力的囤货现象不可避免地发生。而当所囤产品无法消化时,要求退货的情况就会凸显。 二是产品无效。直销产品的销售依赖口口相传,销售人员为推销产品,容易对产品功效功能进行夸大。从一些企业整理的投诉分析情况来看,这方面的投诉在产品种类上高度集中,主要是减肥产品或具有某些特殊治疗功能的保健品。保健品不可以宣传疗效,但在直销销售中,销售人员多会用各种“典型”的案例来告知消费者产品可以达到的效果。当产品无法达到预期功效时,对产品本身的失望很容易引发退款甚至是赔款诉求。 三是行业竞争。直销行业产品种类相似,销售渠道近似,行业竞争异常激烈,销售人员跳槽现象比较明显。当销售人员转投其他直销企业时,退货现象是常见的,而若出现销售团队整体跳槽,退货数会陡增,双方的沟通交流也会变得异常紧张。例如,某企业一销售团队的关键人物带领团队20余名销售人员转投另一家企业,并要求退回原已购入的产品。企业依照对管理销售队伍的规定,不同意退货,导致20余名销售人员集体到政府部门上访。 有学者认为,过度维权在一定条件下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因为以向媒体曝光或向政府举报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物,与单纯向新闻媒体投诉或向政府举报而将问题曝光,性质是不同的。合理维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如果消费者在索赔时偏离合法、合理、合情的基本准则,滥用权利为自己争取权益,就构成了过度维权。这种过度维权不但恶化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也可能会损害维权者自身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