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12月17日讯】(欧阳文章撰文)多层次直销模式是照搬西方国家一套,还是摸索出一个“中国样本”?我认为,如果不是“中国样本”的多层次直销,肯定是一“放”就“乱”,一“乱”就“收”。所以,直销立法时开放多层次直销,必须要有“中国样本”。 曾记否,上世纪90年代直销行业一片混乱,就是多层次传销惹的祸。这样的深刻教训人们还记忆犹新、宛若昨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虽然是一个过渡性的法规,但对稳定中国直销行业起到了十分重大的作用。现在大家对直销法规有这样那样的意见,说到底就是只允许单层次直销的规定束缚了直销企业的手脚。但是,如果直销立法时把西方国家一套的多层次直销搬来,直销行业一定会又要引起混乱,非法传销很快渗透到直销行业,后果不堪设想。所以,直销立法时坚决不能把西方国家的多层次直销一套模式照搬过来,一定要拿出“中国样本”的多层次直销模式。 什么叫“中国样本”?说得通俗一点,就是要摸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直销。我认为,多层次直销的“中国样本”必须体现三个方面的要求: ——直销层级的设置必须建立在稳健的基础上。“稳”是前提,“健”是目的。多层次直销只有在“稳”的前提下,直销行业才能成为“健”字号。直销法规实施近10年,稳定的效果十分突出,直销行业还没有出现混乱的局面。但是,由于多层次直销实际上的“准开放”,部分直销企业违规经营或涉嫌传销的情况还是比较严重的。国家在多层次直销开放前,首先要对这些直销企业进行必要的“手术”,强制他们走上正确的直销之路。在此基础上,研究多层次直销的开放程度。 我认为,对多层次直销的“有限”开放,对促进直销行业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西方国家的多层次直销是一个“层出不穷”的机制,“中国样本”的多层次直销必须要“有限”。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三层”、“三十人”以内就不属传销,这个司法解释是可以商榷的。大家知道,传销也是多层次的,为了欺诈和非法获利,他们的传销层级是越深越好,因而根本没有可控性。我认为,直销层级设置应该具有可控性,也就是说,直销层级设三层也好,五层也罢,甚至八层左右,必须建立在稳健的基础上。 一方面,直销层级的设置要可控在直销人员的报酬上,做到直销人员的报酬一定要来自销售直销产品的提成上;另一方面,直销层级的设置要可控在直销团队的规模上,不能形成直销团队无限大的局面。 直销层级到底设置多少,政府、企业和专家可以共同商定,前提是“两个坚决防止”:坚决防止出现层级过深而出现不劳而获的情况,坚决防止出现团队过大而难以控制的情况,从而确保直销行业的稳健发展。 ——直销层级的设置必须与实际销售产品挂钩。直销是一种销售模式,目的是要把直销产品销售给终端消费者。因此,直销层级的设置深度必须要与实际销售直销产品挂钩。如果直销产品的终端消费达到40%以上,直销层级可以适当加深;反之,如果直销产品的终端消费低于40%,则直销层级应该控制在五层以内。 如何做到这一点?我认为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直销人员加入直销的门槛要取消。直销人员加入企业的直销,不需要直接购买直销企业的产品作为加入资格,只要通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即成为直销人员。当然,有的想加入直销的人员需要使用企业的直销产品,不管是初次购买还是以后的重复消费,都可以鼓励其购买,也可以进入其销售业绩,并视作终端消费。但是,把购买直销产品作为加入的必要条件的做法,各直销企业应该停止。取消直销人员加入直销的这一门槛,促使直销人员寻找终端消费者,从而不断提高直销产品终端消费的比重。 二是政府对直销企业进行终端消费的考核。直销企业销售产品一定要向消费者出具正规的发票,以便于政府对直销企业进行终端消费的考核。政府一旦发现终端消费的比重过低,必须对企业的直销层级加以监控,该纠偏的就要采取措施限令其纠偏。直销企业对直销团队要加以严格管理,要求他们把主要精力放在销售直销产品上,如果发现他们轻销售、重拉人的情况,企业要对他们加以警告,屡教不改的要取消他们的直销员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