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3月13日讯】(中国警察网)针对近年来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传销活动,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杨梅喜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应条款,加大对传销参与人的惩处力度。 杨梅喜在调研中发现,传销活动屡打不绝的原因之一,是对一般参与人的惩处力度不够。他说,数量庞大的传销大军,绝大部分为一般传销参与人员,他们既是受骗者也是骗人者。依据现有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对于一般传销参与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但是,被查处的一般传销参与人员往往没有经济来源,难以实施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执行罚款形同虚设;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只能是批评教育后予以遣散、遣返。其结果往往是,一些人和执法部门玩“躲猫猫”的游戏,事后重新聚集从事传销。此外,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击一般传销参与人员的强制手段有限,没有搜查权,取证困难;没有账户冻结权;没有行政拘留权,询问后就得放人,使得处罚一般传销参与人员有心无力。 杨梅喜建议,本着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原则,可由公安机关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一般传销参与人员,并在公安机关备案。对组织、领导、教唆、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或者多次参与传销活动的,要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畴。 具体建议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即“对组织、领导、教唆、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或者多次参与传销活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杨梅喜代表: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 加大传销参与人惩处力度) 责任编辑:晨枫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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