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惩处力度 修改传销活动入罪标准刻不容缓 “直事儿”(微信ID:cndsn-zxbdw)注意到,2016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的“新型网络传销”学术沙龙上,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坦言,与上一年打传工作相比其形势并未好转。甚至某些地区的打传工作不仅没能进一步有效遏制传销活动,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 对此现象,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杨梅喜指出,传销屡打不绝是因为对一般人的惩处力度不够,工商管理执行的处罚甚至形同虚设。杨梅喜指出,数量庞大的传销大军大部分为一般传销参与人员,既是受害者也是骗人者。建议加大对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应条款,加大对一般参与传销者的惩处力度。江西省新余市委书记刘捷则进一步建议,完善法律体系,国家在立法上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规定进行修订,从治安到刑事“大小两头”明确对各层级传销人员的处罚标准。 在今年的两会上代表委员梁志毅提到:“传销违法犯罪屡打不绝、屡禁不止,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还直接威胁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传销类案件涉众特性明显,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危害性巨大。”为此,他建议从法律层面上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降低此类犯罪的追诉标准,并允许对非头目人员处以行政拘留。梁志毅认为,需制定全国公检法系统内部统一适用的更加具体明确的实施意见,对“组织、领导”传销人员的具体追诉标准做出修改,确保各地公检法机关在对传销案件的证据认识、案件定性、法律量刑等方面的有效统一,增强依法打击传销犯罪的震慑力。 但是现状是,“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中,一个传销案件公安机关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抓获成百上千人,最后只能对极少数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众多的中低层组织管理人员往往只是教育遣散,很难起到打击震慑作用,造成打传成本太高,犯罪成本却太低。”梁志毅说道。当下条例规定缺乏明确的处罚措施,其结果来说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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