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边球 互联网类传销暗藏风险 尽管新世相、趣头条引发了各方关于传销的质疑,但是也有律师认为认定为是否传销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平台方是否以诈骗敛财为目的,如果平台只是单纯的以这种机制来吸引用户,并没有从中有主观上诈骗的故意,而用户也并没有因此造成损失,那并不能算是传销。但此方式却属“类传销”行为。 在此模式下,确实能在短期内聚集大量的人群。凭借“类传销”模式,商家平台大量收割用户、流量。互联网“类传销”的成本较低,例如此前的新世相”仅凭一张图片就吸引了96736人购买,售价也由最初的1元直线上涨,最终定格在54.9元。由此可见,“新世相”的投入成本极低,收益却极为可观。微信、QQ等社交平台的庞大用户数量,使得互联网“类传销”能很快收效。 依靠互联网“类传销”,趣头条、“新世相”在短时间内收效颇丰,这种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是否为长久之计?何谓传销,即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吸引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一种社会行为。从形式上看,当前移动互联网应用的营销模式同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的传销说法相似。在具体操作流程中,部分移动互联网应用并没有要求用户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反而是给参与的用户提供现金补贴。用户先花钱买产品,购买成功后就成为该产品的代理,发展下线。总而言之,头部代理的成本更低,收益更高,依次递减。该过程虽然跟传销类似,不同点在于用户是乐于给这些移动互联网公司传播的。 近年来,为了追求流量、利润、用户,最后死于法治的互联网创业公司并不少见,尤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融资创新和非法集资傻傻分不清楚,企业稍有不慎就是刀尖舔血。传销的模式确实十分吸引人,而国家目前对于将传销模式运用到互联网引流上还尚缺少明确法规限制,大多处理也都是靠平台自身的自律,但如果天真地认为可以靠此大赚流量,那未来所要承担的后果可能远超平台的想象。 传销披上“新马甲” 传销形式界定模糊监管需跟进 需要指出的是,在互联网营销中,诸多公司通过互联网分享获得粉丝、利润,包括“知识付费”、多级分销等在内的多种营销新手段的出现,确实在对现行法律法规提出挑战。值得注意的是,传销与互联网联手,产生了许多不同于传统法律规范的特点,而现行立法对网络传销等新型传销形式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工商等主管部门也缺乏有效的查处手段。 实际上,分销模式通常被认为是制造商通过分销商、代理、经销商将产品辐射至各零售网点,而这一概念并非法律术语,并且在具体经营模式上有多种类型。但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尤其是在微商活动中,分销则更多的被理解为发展更多的层级代理以盈利。 值得注意的是,鼓励发展下线、以新增下线数量向介绍人返还利益、有新的购买者后介绍人也能获得利益,这正是法律对于确定传销的相关规定。因此,微信平台在上述《多级分销打击公告》中强调,多级分销本质在于利用关系链发展人员,形成多级上下线关系,按照下线人数或者销售业绩计算盈利,与传销行为类似,一定程度上具有金字塔欺诈、庞氏骗局等特征,而这也正是新世相等因分销遭到封号处理的原因。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霍继强表示,“新世相营销课”用发展多级下线的方式来鼓励用户营销自己的产品,这种营销模式存在一定问题。“采用多层下线的获利方式以及累进式的分成体系,这个行为存在被工商部门认定为传销的风险。”“应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规范第三方平台和电商,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从而对网络传销犯罪实现早打严打。”霍继强说。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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