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传销与执法层面的传销有区别 那么,一些社交电商平台是怎么走上传销道路的呢?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等都已经明确了传销的概念和种类。根据该条例之规定,凡是涉及“团队计酬”“入门费”“拉人头”的商业模式都属于传销情形。 “随着线上获客成本不断增加,不少平台将社交化推广作为收割流量的法宝,这种通过会员不断发展下线来引流的机制,本身与传销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另外,一些平台自认为已经做了有效的规避措施。但事实上,刑法意义上的传销与市场监管执法层面的传销有一定区别。‘三级传销’其实是刑法意义上判断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一个判断标准,所以很多社交平台采用的割裂层级、变逐级销售为逐级推广的规避措施都是没用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说。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当前网络传销犯罪手法翻新,具有很强的迷惑性、诱惑性,但其拉人头、非法牟利的本质不会变。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传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消费者也要切实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传销,防止落入传销的“坑”。 (原标题:社交电商贝店涉嫌传销 售后体系的警钟之拷) 责任编辑:蓝莓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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