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耿福能:药

全国人大代表耿福能:药

“能够为国家的脱贫攻坚事业贡献力量我感到非常骄傲和自豪。”刚刚荣获全国脱贫攻

康宝莱顾诺贝:我们对

康宝莱顾诺贝:我们对

美国福克斯商业频道采访了 康宝莱全球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顾诺贝 相信大家一定

和治友德鲜胜:开局20

和治友德鲜胜:开局20

2020年,和治友德人面对全球新冠疫情、世界经济下行等叠加的巨大压力,不忘初心共克

当前位置: 直销报道网 > 头条 >

被指违法:天津某涉传公司为何反遭法院驳回?(3)

时间:2021-03-06 02:36来源:中新融媒 作者:中新融媒 点击:
暂停结算究竟是啥? 中新观察注意到,近几年来,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传销账户采取暂停结算业务措施,其依据是2000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

“暂停结算”究竟是啥?

中新观察注意到,近几年来,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传销账户采取“暂停结算业务”措施,其依据是2000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00〕55号)第四条“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各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的规定,且得到了银行的配合。

“国办发〔2000〕55号文件是2000年8月13日发布的,当时国家尚无专门针对查处传销的法律法规,也无专门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国办发〔2000〕55号文件中赋予工商机关对涉传账户实施‘暂停结算业务’的权力,是当时背景下的权宜之计。”相关律师表示。

但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以第444号令颁布并自当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了工商机关查处传销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其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禁止传销条例 》规定的工商机关可以采取的上述八项措施中,并无对涉传账户实施冻结或暂停结算业务的措施,但在第七项、第八项赋予了工商机关对涉传账户进行查询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的权力。

“在《禁止传销条例》之前,即便有行政法规规定了查处传销案件的强制措施,但如果与《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强制措施不一致,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法适原则,也应当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强制措施执行。更何况国办发〔2000〕55号文件根本不是行政法规,只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三部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而已,其中与《禁止传销条例》不一致的规定,自然不能再适用。”相关律师透露道。

(原标题:“暂停结算”被指违法:天津某涉嫌传销公司为何反遭法院驳回?)

责任编辑:蓝莓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享到: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频道合作 | 本网内容授权书
Copyright © 1998 - 2013 www.Chnds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直销报道网 ©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545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