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矿业矿机投资合同》甲方是投资人,乙方为矿机托管方,即中外矿业有限公司。合同载明:甲方自愿投资矿机×台,总计金额×元,单价21000元人民币/台;投资期限为一年;乙方需将甲方投资的机器托管在乙方的场地运营;乙方按甲方所投资的矿机金额总数(参考历史三年估算收益)约按×元人民币/月给甲方;投资期满乙方安排回购或分红继续。 《矿机购买托管合同(电子版)》甲方是购买方,乙方是设备方:香港数字有限公司。合同载明:甲方自愿购买比特币/以太坊矿机1台,单价3000USDT/台(等同于2.1万人民币);矿机由甲方采购并托管给乙方运营,乙方需将甲方投资的机器放置在条件有利于双方的场地运营,矿机的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按3000USDT泰达币/台收取数字资产,或等价值的ETUSD(注:中外矿业积分即数字币),确认数量依据乙方系统兑换参数进行核算,换取等值矿机等等。 在与中外矿业签订的合同中,投资人投资“矿机”,合同并未说明“矿机”是哪儿来的,又在哪里,是不是合格产品,能不能挖矿,怎么产生效益等。而电子合同里写的是,投资人自愿购买比特币/以太坊矿机1台,托管给香港数字公司运营。一件事却出现两份不一样的合同,令人匪夷所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