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5民初1892号民事裁定书虽曾因案件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前期初查发现,杜庆红与李明军、孙艳霞属特定关系,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要件,建议按照民事案件正常处理。故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本案未涉嫌经济犯罪,原告的再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应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遂作出(2020)苏03民初34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民事裁定;指令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在(2019)苏0311民初6786号案件中,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1、绿叶公司的模式制度18页,绿叶公司网上销售模式为直销,是中国第76家正规直销公司,证明原告当时作为绿叶公司的会员参与产品的销售,这份证据来源是杜庆红提供给原告的。通过这份证据可以详细看出所有发货都是绿叶公司,作为杜庆红和原告都是其销售人员。 2、原告的中国银户交易流水清单,证明原告向被告打款460000元的事实。 3、快递清单及发票,被告绿叶公司将杜庆红报单中心关闭后,原告无法销售,经投诉后将货物退给绿叶公司。证明原告一共退货245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