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有善家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同样曾在文章《倍视美护眼液:如何护眼有方?补充这一微量元素是关键》中明确写道:倍视美护眼液的核心成分——液态活性硒,是李冠东博士率领专业团队经过21年潜心研究的成果。在有善家园的努力下,倍视美成为承载着这一伟大研究成果的含硒护眼液。能够被眼睛直接吸收,清除眼睛中的有害自由基和毒素,保护眼睛细胞膜,从而缓解视疲劳,对近视、干眼症、白内障等眼疾均有益处,是一款给眼睛喝的“营养水”。 那么倍视美护眼液果真如此神奇吗?这款产品具有的是怎样的资质?据产品外包装显示,该产品原名“医用冷敷凝露”,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和产品备案号为陕渭械备20180022号,企业备案号为陕渭食药监械生产备20180001号,生产企业为陕西鸿润堂药业有限公司,四川有善家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该产品的品牌运营商。 至于实际用途,据该产品的说明书显示,该产品的预期用途为用于人体物理退热、体表面特定部位的降温,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适用范围为用于工作、学习、驾驶、熬夜等引起的视疲劳、眼干、眼涩、眼部肿痛等不适的冷敷理疗。 显然,该产品的实际用途并不包括上述宣传材料涉及到的预防、治疗眼疾的作用,可见,有关宣传材料明显存在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功能主治、适用范围超出了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对于上述虚假宣传行为,我国《广告法》相关条例也有明文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为了进一步佐证倍视美的作用,有关公众号也晒出了相关案例进行证明。 显而易见,上述案例的出现,还将涉及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有业内人士指出,任何产品的广告都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凡是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或涉嫌虚假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