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1月4日讯】(中国新闻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31日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相比两部门在2013年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次对“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何莉在发布会上说,中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 数据显示,2013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8万余件,判决人数5.2万余人。此外,还依法审理大量涉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案件。 何莉说,《解释》主要对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 根据《解释》第十九条,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保健需求的心理,通过‘免费体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夸大疗效’等花样繁多的手段,虚构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疗效,欺骗老年人高价购买,牟取暴利。”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安翱在发布会上说,新的规定有利于斩断伸向老年人的罪恶之手。 司法部门关注一“老”也加强保护一“小”。《解释》明确规定,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解释》还围绕“依法惩治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依法惩治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等进行修订。 (原标题:最高法、最高检:利用销售保健食品骗取财物可被定罪) 责任编辑:蓝莓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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