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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教授:曾因广告违法行为收到罚单 四级代理模式如何解读(3)

时间:2022-03-28 00:11来源:微商电商调研 作者:微商电商调研 点击:
成分暗示,如何看待 在收到这张罚单之后,燕教授旗下产品是否还存在虚假宣传方面的问题?调查发现,在推广人员现如今提供的诸多宣传材料当中,除了

成分暗示,如何看待

在收到这张罚单之后,燕教授旗下产品是否还存在虚假宣传方面的问题?调查发现,在推广人员现如今提供的诸多宣传材料当中,除了关于产品本身的功效宣传外,围绕着相关产品的成分所具有的功效描述,依然存在相当夸张的广告用语。

(上述图片来源于公众号“燕教授营养师曾曾”,发布日期在2021年12月)

以“燕教授预消饮”为例,该产品所含有的种种成分,就分别被有关资料指出具有降低血脂、预防癌症、清热解毒等多种作用。

“润肠通便、减肥”也不在话下。

再比如“多口味营养简餐”,其所含成分也被指出具有有效预防肥胖、预防夜盲症、治疗各种眼疾、预防皮肤癌等功效。

另有成分被介绍为具有预防妇女常见泌尿道感染问题、降低胃溃疡和胃癌的发生率等作用。

而实际上,上述产品的产品类型都属于固体饮料,可见,有关产品仅为普通食品,并非保健食品或药品。

这样看来,可能会有消费者被上述广告材料误导,进而误以为产品本身也具有所含成分被包装出来的种种功效,对此,《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曾指出: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保健作用。同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也有规定,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当非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时,可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的情形对其定性。非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或医疗作用,是对食品本身性能和功能的虚假描述,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以虚假广告对其定性。至于上述涉及预防疾病的广告用词,则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即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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