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后悔权”?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05年,商务部出台《直销管理条例》,在该《条例》的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中详细规定“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也就是说,直销比起网络购物的“7日内无理由退换货”有着更长的消费者“购物冷静期”。 同时,《直销管理条例》里还要求“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以便让直销企业尽快回复消费者的退换货诉求,不得拖延推诿。 在山东益宝的官方网站上,也将以上《退换货管理制度》呈现在了醒目位置,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当消费者、代理商真正想要退换货时,却陷入了“退货难”的尴尬境地。而且在法院明确判定山东益宝败诉之后,该公司仍然拒不退款,这是一种失信放赖的行为。 直销产品退换货问题归根到底涉及到企业信誉,相传山东益宝董事长孔庆保为孔子之后,一家传承儒家文化的企业更应该以信为本,严格依法办事,将消费者权益摆在突出位置。 益宝失信不止于此。据“直面商业”了解,山东益宝还因欠银行760万元逾期不还,最终银行从益宝预存在指定银行的2000万元直销保证金中划走所欠款项,导致山东益宝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差点被取消。 (原标题:益宝失信(三):违反直销退换货规定 败诉拒不退款!) 责任编辑:蓝莓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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