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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泰非法集资案一审宣判:3人被判无期徒刑

时间:2018-11-13 14:58来源: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 作者:互联网金融新闻中 点击:
近日,由甘肃省兰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弘泰集团非法集资”系列案一审公开宣判。32名被告人分别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

【直报网北京11月13日讯】(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近日,由甘肃省兰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弘泰集团非法集资”系列案一审公开宣判。32名被告人分别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附加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来臣、张广晶、陈文杰、班朋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经济实力和无任何经营项目的情况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12年8月15日在兰州市发起成立鑫融通公司,开始从事非法集资业务。并用前期非法集资所得资金于2012年12月开始,先后成立金盛昌公司、万昌公司、国泰公司、中润公司、弘泰公司、华信公司等六家公司,并成立弘泰集团(未注册登记)管理上述七家公司。

期间,被告人张来臣等人明知无法返还本息,便虚构上述弘泰集团为“政府支持和运作”的“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定运营单位”、“甘肃中小企业投融资运营单位”,并利用甘肃中小企业投融资网等媒体、公共车站站牌广告、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虚假公开宣传,承诺在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不同期限给付14.4%至30%的高额返利,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过程中,出现集资参与人兑付集资款较多、资金链断裂现象,被告人张来臣便与被告人李刚、王俊峰等人合谋以280万元收购了被告人魏天俊的亿佳公司,为其下属各投资公司提供虚假担保,继续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至案发前,弘泰集团下属七家公司在兰州地区向5451名社会公众非法集资54204.28万元,大部分资金被张来臣、张广晶、海淑珊等人用于个人挥霍以及支付前期集资款本息、发放集资业务提成等,实际用于项目投资和生产经营的资金仅7000余万元,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款项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1888名集资参与人共计22277.6838万元的集资款无法返还。

被告人孙鹏、田宁、郝佳、李刚、王俊峰明知他人从事非法集资业务而提供资金结算、虚假担保等帮助;被告人龚卡鸽、王莉等17人任业务员和业务主管期间,大量吸收存款。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来臣、张广晶、班朋飞、陈文杰、王震、海淑珊、刘振威、刘国柱、孙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孙鹏、田宁、郝佳、李刚、王俊峰、龚卡鸽、王莉、卫玉博、于才钧、李龙、唐玲珍、谢晓玉、王鑫萍、刘娟、赵诚、李梦莹、柴熙皓、杨广、朱彦斌、马云、袁辉、苏丹等明知他人从事非法集资业务而提供资金结算、虚假担保等帮助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魏天俊明知融资性担保公司系实缴制公司,却用非法方法取得验资证明等工商注册资料,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魏天俊明知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私自转让,却在公司成立后,未实施任何经营性业务,而变相有偿转让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资金被骗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法院依法对张来臣、张广晶、海淑珊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文杰等6人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十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孙鹏等22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魏天俊以虚报注册资本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10万元。查封、扣押的车辆、房屋等物品评估拍卖后合并查扣、冻结的资金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资金继续从被告人处予以追缴,并互负连带责任。

(原标题:弘泰集团非法集资系列案一审宣判:3人被判无期徒刑)

责任编辑:佟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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