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司法解释“低价买房” 现状:2007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以受贿论处”。曾代理“十大反腐典型案例”之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受贿案的律师许昔龙表示,“低价买房”被纳入犯罪处理后,该类案件呈现井喷模式,其自己也代理了大量官员因低价买房而涉贿的案件,有的案件甚至涉及十几套房子。他表示,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认定房屋差价时,几乎是清一色的将涉案房屋在事后做价格鉴定,后将鉴定价与实际购买价进行机械的比对,只要得出差价,就将差价作为受贿金额移送起诉,这种做法比较粗糙。 建议:许昔龙指出,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低价买房”中的“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行规定,如何判定,如何考量,没有法律标准。他认为,对于这个问题,两高应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解决,在此之前可以参考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对于合同法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解释,认定转让价格不足70%的,视为不合理的低价,高于30%的,视为不合理的高价。 界定“国家工作人员” 现状:大成沈阳所主任孙长江称,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目前司法实践在认定上尚不明确,往往存在“一刀切”的情况。随着股份制改革,单纯的国有企业越来越少,更多是国有资本控股与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这一转变带来的新问题是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然而各地缺乏统一认识,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大相径庭,存在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 建议:孙长江指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不仅决定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还是由检察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而且也极大地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其中,受贿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是15年。建议国家权力机关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背景 刑法修正案修法历程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全面修订,随即又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对侵害儿童犯罪案件的认定标准和量刑原则是关注热点之一。▲ (原标题:专家建议司法解释官员低价买房:低于70%不合理) 责任编辑:小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