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价格比较或将被引入 一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在业内传播。如果说此前的医保支付注重支付方式的调整,比如说总额预付,那么此次调整则更注重支付制度的改革,比如说支付原则、范围等。 按照这一版本的《意见》内容,已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者质量差异较小的药品,原则上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称(相同剂型、规格)的药品,按最小剂量单位制定该通用名称药品统一的支付标准,逐步通过选取代表药品并计算差价比价的方式,确定同一通用名称下不同剂型、规格的药品的支付标准,有关规则可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执行,仅限于儿童使用的药品应单列代表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专利、独家药品,谈判确定支付标准。 同时,同类价格比较或将被引入。支付标准主要依据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数量等因素制定,也可以探索引入同类药品价格比较、其他地区价格参考、药物经济学评价等因素和办法,通过加权平均、中位数或者分位数等方式计算相应品规的平均价格,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支付标准要根据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药品实际供应及使用情况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国家卫计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顾雪非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也称“基准价”,有的国家称之为“参考价”。医保支付标准是根据药物在治疗效果上的等效性和临床上的替代性,将具有可替代的药品进行分组,按照某个基准价确定各组药品的医保补偿水平。 “严格意义上说,医保支付标准不是一个定价系统,而是一种补偿机制,它是一种通过限制医保补偿水平实现对药品费用进行控制的政策,通过减少对高价药品的需求(从需方)和刺激药品生产者主动降价(从供方)两方面来降低参考定价制度所涉及的药品价格。”顾雪非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