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陈有西按]这一条是老规定,这次更明确了“先刑后民”的原则,不能分别处理。只有待刑事判决定性后,再处理民事纠纷。大量的,在刑事按比例发回赃款中就一并解决了。因此,将来这类刑事案的财产发回,会非常复杂,法院要按破产债权申报程序进行登记、审核和公示。 八、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 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 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 [陈有西按]这一条规定,将导致各地争管辖、乱抓人的局面。是公检法无法应对全国性集资行为,而进行的无奈之举。为了争扣涉案财产,趋利执法,各地重复立案、重复抓人、重复处理都已经发生。这条解释将带来进一步的混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解读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最新司法解释) 责任编辑:王鹏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