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爱君、李廷芝、于长生、赵艳霞、陈干初在传销活动过程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某、张小军、李爱君、李廷芝、赵艳霞、陈干初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艳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于长生的朋友代其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李廷芝协助公安机关追缴涉案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1、被告人许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被告人张小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3、被告人李爱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4、被告人李廷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5、被告人于长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6、被告人赵艳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7、被告人陈干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8、被告人于长生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赵艳霞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李廷芝违法所得833239元(用于购买石家庄幸福城小区三套房产的赃款),依法予以追缴;许某退缴被告人李廷芝交给其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赃物及赃款人民币1937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李廷芝转移到其名下的涉案赃款人民币822276元、转移到许增松、许晓莎名下的涉案赃款1761435元,依法予以追缴;该传销组织收款账户下的赃款人民币344856元,依法予以追缴。9、被告人张小军违法所得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10、被告人李廷芝转移到许增松、许晓慧、许晓莎名下的涉案赃款(用户名:许晓慧,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05;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84;用户名:许增松,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2;用户名:许晓莎,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2),依法予以追缴。11、被告人许某某用于证券投资的涉案赃款(用户名:许书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0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安大街证券营业部账户:10×××88),依法予以追缴。12、依法向被告人许某某追缴剩余的涉案赃款。 原审被告人许某某上诉主要辩称:1、一审量刑重。2、会员人数和涉案金额不准确。实际会员人数大概4000人左右,涉案金额为2200多万元,实际公司盈利额为80多万元。后台管理系统实际数据和实际数额有区别是因为:3、计算软件编程模拟测试没有杀毒。4、前期搞活动的时候有700多名会员免费注册,后台系统显示的是会员用现金购物成为的会员。5、后台系统出现紊乱,很多数据出现错误,数据还没有恢复过来就案发了。 原审被告人张小军上诉主要辩称:在传销活动中起的辅助作用。一审量刑重。 原审被告人陈干初上诉主要辩称:1、没有组织、领导策划;2、一审量刑重。 辩护人冯希人主要辩护意见:1、陈干初的行为不符合追诉立案标准。2、没有组织、领导策划。3、陈干初没有获得利益。4、陈干初一贯表现好,退伍军人、中共党员、大学教授,没有任何前科劣迹。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12月开始,上诉人许某某伙同上诉人张小军以人民购物网站为平台(2013年4月18日注册成立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承接了人民购物网的业务),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认购网站上商品的方式成为网站会员,并按照会员介绍的方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开拓奖、见单奖、管理奖、领袖奖的方式给介绍者提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原审被告人李爱君负责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和管理仓库等业务;原审被告人李廷芝负责管理涉案资金,并将涉案资金取现转移;原审被告人于长生、赵艳霞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参与,发展会员。故上诉人许某某、张小军及原审被告人李爱君、李廷芝、于长生、赵艳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上诉人陈干初的下线李金洪出庭作证,自称不是陈干初介绍购买的产品,自己也没有出钱购买,而是上诉人张小军出的钱为其购买的产品,将其名字挂在陈干初的名下并提交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某、张小军及原审被告人李爱君、李廷芝、于长生、赵艳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维持。因上诉人陈干初的下线李金洪的证言在侦查阶段没有询问笔录、公诉机关的指控及一审开庭只是根据被查获的电脑记录,认定陈干初发展二名下线是否合理合法,应当查证后,依法处理。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即:1、被告人许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被告人张小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3、被告人李爱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4、被告人李廷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5、被告人于长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6、被告人赵艳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8、被告人于长生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赵艳霞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李廷芝违法所得833239元(用于购买石家庄幸福城小区三套房产的赃款),依法予以追缴;许启发退缴被告人李廷芝交给其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赃物及赃款人民币1937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李廷芝转移到其名下的涉案赃款人民币822276元、转移到许增松、许晓莎名下的涉案赃款1761435元,依法予以追缴;该传销组织收款账户下的赃款人民币344856元,依法予以追缴。9、被告人张小军违法所得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10、被告人李廷芝转移到许增松、许晓慧、许晓莎名下的涉案赃款(用户名:许晓慧,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05;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84;用户名:许增松,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2;用户名:许晓莎,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2),依法予以追缴。11、被告人许某某用于证券投资的涉案赃款(用户名:许书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0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安大街证券营业部账户:10×××88),依法予以追缴。12、依法向被告人许某某追缴剩余的涉案赃款。 二、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七项、即:7、被告人陈干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三、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责任编辑:小申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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