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2月15日讯】(中国法院网)2016年2月4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雷某因被索债而气愤驾车撞毁对方车辆,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雷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彭某某等人因参加传销活动发生纠纷。当日23时许,雷某驾驶桂AE6165牌号自卸泥头车到南宁市青秀区盘古福宜路口附近,因气愤之前何、彭要求其退款未果而被殴打,遂驾车撞击何、彭二人停放在路边的湘LXX205号牌长安牌轿车,造成长安牌轿车被撞损坏以及停放在轿车旁的一辆美豹煌牌电动车损毁。经评估,被撞坏的长安牌轿车维修费费用为5.3万元;损毁的电动车案发时价值2520元。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雷某以驾驶车辆撞击被害人及车辆的方式泄愤,罔顾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主观恶性大,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雷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法院最后予以雷某从轻处罚。▲ (原标题:男子参加传销发生纠纷 气愤撞击对方车辆获刑) 责任编辑:小申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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