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都称自己是“受害者” 庭审中,被告人杜玲辩称,刘雄才是达康公司的创建人,自己并非其同盟或合伙人,且刘雄做房地产生意,有实业项目,自己还将达康公司中的1.3亿元人民币作为投资转入了刘雄的香港或者斐济账户内,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最令人吃惊的是,杜玲、陈淑荣、华金河、邓先雄四人在自称对“暗黑币”及虚拟货币“并不懂”的同时,却不认为“达康暗黑币”是传销活动,而是一种国际流行的“暗黑币”投资经营行为。被告人倪文武曾是专业律师,在接触达康公司前,也一直关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投资。倪文武称自己一直认为达康公司有经营实体,所经营的虚拟货币交易就是国际上的“暗黑币”交易,自己才是真正的受害者,“血本无归”的同时还站在了自己熟悉又陌生的被告人席上。 经控辩双方第一轮法庭辩论,法庭归纳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达康公司“暗黑币”经营模式是否系非法传销,被告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各被告人是否是共同犯罪;确定涉案数额的法律依据;部分被告人在犯罪中是否构成从犯、是否有立功表现等。此后,控辩双方针对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和法庭辩论中用充分扎实证据论证了三点:第一,达康暗黑币网站的经营活动实质上是传销活动。达康公司网站经营形式上具有欺骗性,经营的暗黑币也并非国际上真正的暗黑币,达康暗黑币公司并无真正的投资,网站产生的暗黑币实际上只是网站上的数字,价格可以通过电脑控制。在计酬方式上,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只有层层发展会员才能拿取返利。第二,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已远超追诉标准。第三,被告人杜玲、陈淑荣、华金河、邓先雄、倪文武在达康暗黑币网络传销活动中应当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几个人均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达康暗黑币网络传销活动的前期发起、策划和操纵,并对会员进行宣传、培训,且均系该网站的前期会员。一审法院最终认可了公诉人的意见。▲ (原标题:传销组织网售“暗黑币”诈骗 8个月敛财15亿元) 责任编辑:小申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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