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高效电子取证 获取定案核心证据 网络传销行为的主要证据,往往依赖于特定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设备及系统,并且存在于数据信息的产生、传送、接收和储存的处理过程各个环节当中。随着互联网及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和来源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演变趋势,电子取证的合法性、技术性和技巧性要求越来越高,电子取证也成为查处网络传销案件的一个难点问题。 在执法办案实践中,电子取证通行而且行之有效的办法,除了直接获取和保全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数据原件以外,通常还把电子数据直接转化为其他形式相对明确、直观的法定证据种类,按照转化后证据种类的法律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和呈现展示。 本案中,办案人员从计算机操作终端、官方宣传网站、微信公众号、传销会员管理信息系统、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深圳腾讯公司)依法保存的数据记录备份、当事人网络即时通信客户端软件等多个渠道来源,发现、收集涉案电子数据。办案人员委托电子数据对目标电子数据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提请公证机关对电子取证过程和内容进行公证保全,对原始载体中的电子数据进行复制备份,对承载传销信息的网页进行截屏保存,将以固定形态出现的电子数据打印输出转化为书证,对当事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进行转化,从而做好证据的提取和固定,获得符合法定要求、具有足够证明力的电子证据,对当事人网络传销行为的定性量罚和善后维稳起到关键性作用。 注重部门联动协作 践行社会共治理念 预防打击网络传销行为是系统化的社会工程。笔者认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努力成为传销违法行为联防联控的主推手,主动推动建立完善和保障运行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齐抓共管联防联控机制,在依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注重维护经济社会安定稳定;在根据属地实际、区域特色对个案和个别当事人实施调查处置时,注意维护社会整体公平正义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积极作为展现部门执法权威、提升社会行政效益的同时,注意防范规避履职风险,保护执法办案人员。 具体落实在查处取缔网络传销行为过程中,执法人员要善于利用齐抓共管联防联控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金融管理、通信管理、网信等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结果共认和责任同担,提高执法效率,降低履职风险。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办案机关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请示,争取理解支持;协调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参与研讨定性,对涉案主体、行为认定、证据调取、行政处罚、刑事追诉等工作统一部署;协调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冻结涉案资金,强制执行处罚处理决定;协调银行对涉传违法资金及其流向实施跟踪监控和记录刷单;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出具当事人网络电话回拨业务违规证明;协调税务部门出具税收缴纳证明;协调异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调查取证支持等,为本案的高效、稳妥办理奠定有力基础。 (原标题:湖北京山查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责任编辑:佟佟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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