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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投资”互联网集资诈骗案入选最高检案例

时间:2018-11-30 10:54来源:威海经侦 作者:威海经侦 点击:
注册成立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通过虚构借款人、融资项目、抵押物等内容,欺骗投资人,募集的资金也未用于任何正常经营活动,而是用于个人活期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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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报网北京11月30日讯】(威海经侦)注册成立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通过虚构借款人、融资项目、抵押物等内容,欺骗投资人,募集的资金也未用于任何正常经营活动,而是用于个人活期储蓄,同时并大肆挥霍:花费6600万元购买了20辆豪华跑车,花费2800万元购买服饰、旅游等生活开支,花费3200万购买房产……最终因触犯集资诈骗罪,周辉获刑十五年,并被判处罚金50万元。

在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上,入选典型案例的周辉集资诈骗案二审承办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宝琦就该案相关情况做了介绍。

“周辉案是利用互联网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赵宝琦说,在受案之初,感觉办理该案存在两方面的难点:第一个方面是罪与非罪的问题,周辉开展P2P平台业务,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第二个方面是构成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如周辉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过对案件证据的梳理,我内心逐步形成确信,周辉的行为不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且是构成其中性质最为恶劣的集资诈骗罪。”赵宝琦分析说。

根据国家监管规定,P2P平台必须坚持网贷信息中介的性质,不能自建资金池。在典型案例中,周辉共虚构了34名借款人,虚构融资项目、虚构抵押物,欺骗投资人,在其个人账户中形成了总额达10亿元的巨额资金池,明显构成违法,脱离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范畴。

“周辉对投资人进行欺诈,建立资金池,直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赵宝琦说,二是所集资金未用于任何正常经营活动,反而恣意挥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案证据显示,周辉主要将资金存放在银行,用于个人活期储蓄。如此一来,活期储蓄的所得收益不可能产生足额利润来支持周辉向投资人宣称的年化20%的投资回报。同时周辉又花费6600万元购买了20辆豪华跑车,花费2800万元购买服饰、旅游等生活开支,花费3200万为自己和他人在上海等地购买房产。

“这些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确凿无疑。”赵宝琦说。

“通过周辉案的办理,我也对互联网集资案件的发生原因和预防作了一些思考。”赵宝琦表示,当前此类案件多发,存在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在客观上,使得如周辉一样的不法分子得以浑水摸鱼,挂羊头卖狗肉,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二是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和违法犯罪的甄别和监管还存在较大难度,如P2P平台中,在其发展初期和壮大期,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技术支持,相关部门很难对真实资金使用人身份,资金用途进行调查核实和甄别、监管。三是部分投资人危机意识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虚构的高息回报所诱惑,即便有所认识,又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的接盘人或者对自身极度自信,抱着“薅羊毛”,捞一把就跑的心理。

“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案件的多发。”对此,赵宝琦建议:要实现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投资人必须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标题:“宝投资”互联网集资诈骗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责任编辑: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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