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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传销两个月发展24余万名会员 涉及近7000万元

时间:2019-03-08 12:56来源:娄星区法院 作者:娄星区法院 点击:
2015年底,湖南省娄底市警方破获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至案发,该公司用“三级分销”模式,通过微信开展传销活动,短短两来月时间发展会员24余万名,涉案资金数额累计近7000万元。

【直报网北京3月8日讯】(娄星区法院)2015年底,湖南省娄底市警方破获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至案发,该公司用“三级分销”模式,通过微信开展传销活动,短短两来月时间发展会员24余万名,涉案资金数额累计近7000万元。

金融智商税近日获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中两名主犯进行了二审宣判。2018年11月28日,娄星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吴亮、吴益霞姐弟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和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和二十五万元。

经查,2015年8月13日,聂俊波和朋友龙慧星注册成立了湖南日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朗公司),该公司主要以“三级分销”模式通过微信开展传销活动。龙慧星在该公司成立不久提出退股,且与聂俊波约定把出资变为借款。

之后,聂俊波邀请了被告人吴亮和王丽平、邓卓琼、吴云霞、江全成等人加入日朗公司,并与上述人员经过多次商议确定了公司的经营模式。其中,吴亮担任执行总裁,负责公司运营;吴亮的姐姐吴益霞在会员充值中心工作,负责给会员充值。

2015年10月1日,日朗公司正式运营,依托微信平台发展会员,并通过发展会员数量来计算会员的佣金。日朗公司规定,扫描公司会员的创富二维码就可关注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日朗康丽”并获得一个相应的会员编号,成为公司的普通会员。

普通会员在日朗公司的微信平台“康丽商城”缴纳398元购买一份产品后就正式成为公司的嘉宾会员,成为嘉宾会员就等于拥有了一家微店。同时,嘉宾会员可以推介他人关注“日朗康丽”微信公众号,成为该公司的普通会员,然后进入微信平台“康丽商城”购买一份398元产品,就同样成为嘉宾会员,拥有一家微店,这样该微店就成功发展了一个一分店。

通过这种推介方式可以直接发展多个一分店,一分店再通过上述方式直接发展的分店就成了该微店的二分店,二分店再直接发展分店就成了该微店的三分店。

发展一家一分店该微店可以提成10%,发展一家二分店可提成10%,发展一家三分店可提成20%。当一分店数量达到28家,累计佣金达到4900元,便成为“康丽精灵”,享受团队每日新增销售额3%的绩效分红;当团队所有分店达到1000个,佣金达到5万元,成为“康丽大使”,享受团队每日新增销售额6%的绩效分红;当团队所有分店达到5000个,佣金达到10万元,成为“康丽天使”,享受团队每日新增销售额9%的绩效分红。

同时,“康丽精灵”还共享康丽全球每日新增销售额3%的全球分红,“康丽大使”共享2%的全球分红,“康丽天使”共享1%的全球分红。

2015年11月27日,聂俊波与吴亮等人更改模式,提高入会门槛,增加会员分红力度。把普通会员在日朗公司的微信平台“康丽商城”购买一份产品,成为公司内部认可的嘉宾会员的缴纳资金从398元增加到1200元。

并把发展一家一分店的提成改为5%,发展一家二分店改为提成3%,发展一家三分店改为提成2%。另外,当一分店数量达到4家,累计销售额达4800元,即成为“康丽精英”,参与分配公司每天新增销售额10%的奖励。当一、二级分店共计达到62家,累计销售额达74400元,成为“康丽大使”,参与分配公司每天新增销售额8%的奖励。当一、二、三级分店达到420家,累计销售额达504000元,成为“康丽天使”,参与分配公司每天新增销售额6%的奖励。

2015年12月13日,公司增设了“炽天使”,当一分店下有5个“天使”,该一分店就成为“炽天使”,参与分配公司每天新增销售额1%的奖励。

日朗公司更改经营模式后,公司会员发展迅速。至2015年12月初,公司账户上余额有1000多万元。2015年12月3日,吴亮和吴云霞通过吴益霞的银行账户共分得500万元。吴亮、吴云霞、吴益霞共计从曹罗清、日朗公司及聂俊波处共得到资金1175万元,其中提取现金1004万元,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给他人。

2015年12月20日,日朗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会员佣金提现而案发。经鉴定,从2015年10月1日到2015年12月20日案发,日朗公司短短两来月时间,就发展会员243118名,接收会员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达近到7000万元。

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吴亮、吴益霞被民警抓获。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从吴亮处共扣押22385元,从吴益霞处共扣押61750元。

娄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亮、吴益霞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8年11月28日,娄星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吴亮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吴益霞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从各被告人吴亮处扣押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娄星区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吴亮、吴益霞姐弟二人不服,以不是主犯、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多名同案人以及证人均证明上诉人吴亮系日朗公司的执行总裁,负责公司的运营。对该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以及传销活动的顺利实施起了关键作用。上诉人吴益霞在公司会员充值中心负责给会员充值和提现,并参与公司的重要会议。二人还从公司的传销经营当中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

另外,原审根据吴亮、吴益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两人判处相应的刑罚,量刑适当。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吴亮、吴益霞为主犯是正确的,对两人判处相应的刑罚,量刑适当。2月19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这个传销两个月发展会员24余万名,涉及近7000万元)

责任编辑: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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