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5月6日讯】(新京报)4月30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下称“32号文”),于官网发布。不同于以往的同类文件,为方便群众认识非法集资的本质,广东省的“32号文”明确界定出非法集资的概念。记者注意到,按照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等范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非法集资。” “32号文”共分为五章二十四条,属于三年前实施细则的修订文件。据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介绍,2017年由原广东省金融办牵头制定了部门规范性文件《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下称“341号文”)。为争取防范和打击工作的主动性,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341号文”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最终形成“32号文”。 记者发现,对照“341号文”以及2017年1月24日发布的《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2017年5月4日印发的《江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等同类文件,通过修订,广东“32号文”明确提出了非法集资的定义。 在“32号文”第二条中,记者看到,“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等范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非法集资。”同时,“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关于“非法集资举报的奖励金标准”,“32号文”采取了分层级设定和分阶段支付的方法。 其中,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如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举报人将被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如被认定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举报人将被给予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奖励。 如果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按照“32号文”的规定,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举报人将再次被给予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奖励。 同时,“32号文”亦明确了七种情形不属于非法集资的举报奖励范围,厘清了举报奖励的资格条件。这七种情形主要包括:“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的(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无法查证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等类。 目前,“32号文”修订的法定程序均已完成,拟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原“341号文”同时废止。 据了解,当前广东省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大案要案不断。21世纪经济报道的消息,2020年一季度,广东省新发非法集资案件24宗,涉及金额143亿元、投资人4.5万人。 在此10天前,即4月20日,“2020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全面总结2019年以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深入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重点任务。联席会议召集人、央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出席会议并讲话。据会议披露,2019年全国共立案打击涉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5888起,涉案金额5434.2亿元,同比分别上升3.4%、53.4%。 会议提出,今年要重点做好的四项工作。其中包括,加快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出台。 (原标题:明确“非法集资”定义!广东省发布“32号文”) 责任编辑:蓝莓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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