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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曦酒业”特大传销二审维持原判

时间:2020-05-06 11:35来源:利箭在出击 作者:利箭在出击 点击: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林、魏某英、吴某平、吴某、许某、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豫128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宣判

【直报网北京5月6日讯】(利箭在出击)“隆曦”特大传销案件,利箭在出击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二审判决书中获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林、魏某英、吴某平、吴某、许某、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豫128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白某林、魏某英、吴某平、吴某、许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1月,魏某英、吴某平伙同于某振、王某亮(二人另案处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组织策划成立隆曦公司(未注册),白某林为隆曦公司提供养生酒和酵素。

2017年3月份左右,王某亮退出隆曦公司,白某林进入隆曦公司接替王某亮成为隆曦公司股东,2017年10月,魏某英、吴某平、白某林、于某振四人在山东省聊城市注册成立山东隆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曦公司”),其销售模式和返利模式具体如下:

隆曦公司以销售养生酒、养生茶、酵素、阿胶四种产品名义发展会员,并建立有专门网站用于注册和管理会员。成为会员条件是:客户缴纳7882元购买产品,就可以成为隆曦公司的注册会员(即代理商)。隆曦公司采取双轨制的形式发展会员,每个会员的直接下线只能有两个会员,会员发展的人数超过两人时,将新发展人员作为其他会员的下线,以发展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计算上线的报酬。

计酬方式包括消费送积分(静态)、批发提成(动态)、零售提成、指导提成、服务提成等奖励,奖励在会员系统中以“广告积分”“增值积分”“购物积分”“电子币”等形式发放,每笔奖励系统都将自动扣除5%的“个人所得税”、10%的“重复消费”,而广告积分可转换为增值积分,增值积分可转换为购物积分或电子币,转换为电子币并且达到500的倍数后可以申请提现。电子币和人民币的换算比例是1:1,提现扣取10%的手续费。

根据司法会计鉴定:隆曦公司传销网络双规图共有185层,发展注册会员人数为19万多人,其中登记身份证号码的人数为17万多人,涉案金额23亿多元,公司获取违法所得2842多万元。

本案中,白某林担任隆曦公司董事长,在于某某离开隆曦公司后负责公司全面业务。魏某英担任隆曦公司执行董事、网络商城CEO,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管理、网络商城业务。吴某平担任隆曦公司执行董事、商学院院长,负责开拓市场、公司运营及代理商培训工作。

吴某担任白某林私人助理,协助白某林处理公司事务,负责招聘员工、联系网站维护等工作,并帮助白某林注册养生酒、酵素、阿胶等商标以及帮助白某林转账。

许某应白某林等人的要求,为隆曦公司设计专用网站,并将该网站的后台服务器设在美国,组织安排技术人员对该网站进行技术维护,获利1万元。

闫某萍任隆曦公司董事级经销商,开设有报单中心,负责隆曦公司河南、陕西等地区的业务,王某锋协助闫某萍发展下线,帮助下线注册会员、给隆曦公司转货款等。闫某萍名下登记发展会员人数为27217人,其中登记身份证号码的人数为25397人,获得返利727万多元。

杨某杰任隆曦公司董事级经销商,开设有报单中心,负责隆曦公司宁夏地区的业务。名下登记发展会员人数为3.6万多人,其中登记身份证号码的人数为3.3万多人,获得返利618万多元。

党某勤、党某琴均系闫某萍发展的下线,二人担任隆曦公司灵宝地区经销商。其中,党某勤开设报单中心,名下登记发展会员人数为702人,其中登记身份证号码的人数为676人,获得返利49万多元。党某琴开设报单中心,名下登记发展会员人数为405人,其中登记身份证号码的人数为391人,获得返利6万多元。

一审另查明:2018年6月28日,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京工商处字[2018]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隆曦公司开设网站,并利用该网站作为会员管理系统采取注册制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费用购买产品,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谋取非法利益,同时以双轨制的形式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的报酬,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

京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隆曦公司改正传销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3万多元;2、罚款200万元。同时查明,被告人许某被抓获到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提取隆曦公司传销网络后台电子数据。

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扣押、冻结及追缴被告人及本案关系人涉案赃款共计2710万多元,其中:1、白某林借用案外人马某芳、崔某珍二人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用于传销组织接受传销资金,案发后办案机关及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涉案关系人马某芳银行账户存款1648万多元,冻结涉案关系人崔某珍银行账户存款88万多元。

2、追缴公司违法所得854万多元,追缴被告人吴某平及魏某英购房款112万多元。

3、扣押白某林、吴某、闫某萍随身现金各20300元、31600元、9700元。同时,办案机关依法查扣白某林“路虎”牌越野车,吴某平晋B“丰田”越野车、吴某无号牌“奔驰”牌汽车、许某黑色“JEEP”牌汽车各1辆。依法查封魏某英与其丈夫刘某真共有的位于河北省保定市门面房、房产1套、被告人闫某萍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房产1套、被告人杨树杰所有的位于银川市房产1套。

案发后及一审审理中,被告人杨某杰家属主动代其退缴违法所得61万多元,被告人党某琴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9万多元,被告人党某琴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万多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白某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2、魏某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3、吴某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4、闫某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

5、杨某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万元。

6、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7、许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8、王某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9、党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10、党某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11、对已冻结涉案人员马某芳、崔某珍银行账户内的违法所得及孳息,办案机关追缴、扣押、冻结赃款及各被告人退缴赃款,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被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予以抵缴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被告人许某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追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标题:“隆曦酒业”特大传销二审维持原判:白某某,魏某某,吴某某获刑10年半,罚金500万!)

责任编辑:蓝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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