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5月29日讯】(深圳晚报)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对服务国家实体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伪私募”假借私募基金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对于低于此限额销售的所谓私募基金,投资者要坚决拒绝。私募基金只能向特定对象募集,不得公开打广告,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如有机构采取上述途径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基金产品,投资者要予以高度警惕。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是背离私募投资基金本质的。对“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投资者要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产品应当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信息,对于未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产品,要坚决远离。投资者必须“擦亮眼睛”,做到“三看三不”: 一要看人。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前,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了解私募机构。对私募机构执业能力的判断不能仅仅依据办公场所的装修档次等,要仔细了解高管人员的职业背景、学历情况、从业经历等信息。 二要看产品。要自觉抵制“保本保收益”“高收益无风险”“快速致富”等噱头诱惑,保持头脑冷静。如果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含有“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等字眼,或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即提示这是一个违规产品,请勿购买。 三是看合同。投资者看合同时,要重点关注合同中是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投资范围或投资标的,核实相关条款与宣传推介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托管,是否约定纠纷解决途径等。 四是量力而行“不贪小利”。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判断自身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五是文件签署“不走过场”。投资者应当认真对待有关个人投资者资格审查等适当性审查环节,充分认识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风险测评调查问卷等的重要性,认真审阅合同条款。 六是投资前后“不做甩手掌柜”。投资者在了解自身情况的前提下,应充分了解所投产品,知道买的是谁的产品,与谁签约,由谁管理,资金划到何处,具体投向何方。发现管理人管理基金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发现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原标题:看透私募的“美丽外衣” 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责任编辑:蓝莓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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