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服务规范: 1、新修订案规定:服务网点应当向消费者、直销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直销产品的咨询和退换货服务; (二)提供直销企业信息查询服务; (三)宣传《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 (四)其他与直销经营相关的服务。 同时,对服务网点的营业时间也有规定:每天营业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区别: 现有的《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三、关于法律责任: 1、新修订案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服务网点提供的服务,以及实施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服务网点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消费者、直销员造成财产损失的,消费者、直销员可直接要求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赔偿损失。服务网点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可直接要求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 (2)消费者、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换货和退货的,退回产品的运费由消费者、直销员承担;直销企业与直销员、消费者之间,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直销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消费者办理退换货的,服务网点、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消费者办理退换货,并承担消费者支出的交通费、运费等合理费用。 (4)服务网点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消费者、直销员办理退换货的,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消费者、直销员办理退换货,并承担消费者、直销员支出的交通费、运费等合理费用。 区别: 现有的《直销管理条例》、《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对于直销产品退换货机制均无明确规定,每个直销企业在特定的时间内允许产品退换货,并无关于拒绝退换货的惩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