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修订案规定: (1)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以及增减服务网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直销企业设立的服务网点,未遵循设立标准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该服务网点不予备案,已经备案的撤销备案。 (3)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未向消费者、直销员提供服务,服务网点每天营业时间不达标,未遵守服务网点服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4)直销企业未设立服务网点开展直销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区别: 违反现有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现有《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工作,违反现有的《条例》及《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虽然《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暂未出炉,但是,从中可以看到,政府对于直销企业的管理更加细则化、明确化,在贯彻依法治国的同时也满足企业、经销商、消费者有法可依,是直销行业的一大进步。除此之外,商务部对于直销产品、经营模式也正在商讨,未来关于《直销管理条例》的全方案修改,或将直销行业推动到一个新的高度。▲ (原标题:道道快讯:中国直销管理条例终于要修改了) 责任编辑:小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