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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死亡名单”真相:舆论场毁掉一个品牌(3)

时间:2013-01-23 23:20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中国新闻周刊》 点击:
有没有锌超标? 在以上几起比较典型的消费诉讼案件中,完美芦荟矿物晶产品“锌超标”是一个焦点问题。郭廷工等试图用事例来说明完美芦荟矿物晶本身

 

有没有锌超标?

在以上几起比较典型的消费诉讼案件中,完美芦荟矿物晶产品“锌超标”是一个焦点问题。郭廷工等试图用事例来说明完美芦荟矿物晶本身是缺陷产品,从而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

完美公司总裁胡瑞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中国1991年颁布的GB 13106-1991《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曾明确规定适用于粮食、豆类及制品、蔬菜、水果、肉类、鱼类、蛋类、乳类及饮料中的锌限量标准,而完美公司生产的芦荟矿物晶(卫食健字(1999)第0397号)是经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并不适用于此标准。

根据相关法规及规定,所有保健食品在上市之前,都需要经过毒理、功能及卫生学稳定性等一系列试验,验证产品是安全、有效的,再经过国家批准和备案才能获准销售。完美公司生产的芦荟矿物晶,作为一种保健食品也不例外。完美产品芦荟矿物晶除了定期送检及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抽检方式进行检测之外,都会先在公司内部逐批进行自检。

胡瑞连称,刻意将《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作为唯一依据,用以作为断定完美产品芦荟矿物晶“锌含量超标”,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在完美公司中山总部以及江苏扬州生产基地,共建有两个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分别进行保健食品、化妆品、洗涤产品的检测以及产品质量改进中的新项目、新检测方法开发等。2008年4月1日,完美公司品质保证部检测中心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两个检测实验室分别有155项和204项的检测项目通过CNAS认可。2012年5月,完美公司获得CNAS评审专家组的现场技术考核,又新增119项通过CNAS评审的检测项目。

商誉侵权案尘埃落定

2008年4月16日,完美公司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对北京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廖宗明、郭廷工等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年10月,中山市中级法院以“损害商誉罪”分别判处廖宗明和郭廷工1年6个月和2年有期徒刑。但广东省高级法院2009年8月作出终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该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发回中山市中级法院重审,该刑事案件最终在2010年4月份被公安机关依法撤销。当记者就此事向完美公司有关负责人求证时,完美公司表示确有其事,但完美公司并不认同撤销案件的处理结果,认为郭廷工、廖宗明及真善美公司等违法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因此,继续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起商业诋毁侵权民事诉讼,请求追究郭廷工等人的民事责任,并提出了2933万元的索赔请求。中山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3月就此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北京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廖宗明、郭廷工等4人立即停止完美公司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损害,并且要求被告在相关媒体上刊登为完美公司消除影响的声明,并判处赔偿完美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对于完美公司提出的2933万元的索赔,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人士称,赔偿50万元已经是法律规定对侵害商誉赔偿的上限。

2012年12月,广东省高级法院驳回北京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廖宗明、郭廷工等人上诉,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至此,这场持续时间长达8年的商业诋毁侵权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再没有一种伤害比失去信任更加的严重,这是对守法企业的伤害,更是对整个食品行业的伤害。”完美公司副董事长许国伟说。

尽管所谓的“死亡名单”真相大白,但完美公司董事长古润金仍心有余悸。他说,“一个与事实不符的舆论场毁掉一个知名品牌的悲剧在中国早有先例。”

曾经的知名品牌三株公司的衰败就是例证之一。1998年3月,赢回了消费者致死案官司的三株公司,此时却已输掉市场,到2000年市场上三株产品几近绝迹。

古润金称,相比三株的命运,完美公司可以说是十分幸运了,尽管公司多年来被 “死亡名单”的阴霾所困扰,但公司仍然活着,产业越做越大。“三株往日的悲情令人扼腕叹息,但愿三株的悲剧不再重演。”

截至1月15日截稿时,《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未能和廖宗明取得联系。记者拨打其公司官网上的电话,座机无人应答,而另外一部手机机主则声称,她是刚来公司三天的新员工,无法联系到廖宗明。

责任编辑:朱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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