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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微信三级分销被定为传销(3)

时间:2016-12-05 10:24来源:腾智律师 作者:腾智律师 点击:
这个案件中的微信营销方案,在市场上其实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了。比如说委托外部开发微信H5页面,消费者进行不低于某价格的购买获得资格,进行分享,

这个案件中的微信营销方案,在市场上其实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了。比如说委托外部开发微信H5页面,消费者进行不低于某价格的购买获得资格,进行分享,发展下线,金额其实也真是不高只有数百元(和传统传销动不动就上千上万有明显区别),分级提成。最终倒霉的还是委托他人开发的平台企业,被行政处罚50万元,对于初创企业而言,花几万块开发费用被罚50万元,可真不是小数目。如果按这种模式进行处罚,那可以想象,整个市场中所谓的三级分销都是传销。

当然,这种处罚方式之前从未发生,也只是岳麓区工商分局一家之言,其他地方,特别是司法机关都还没有类似认定,个人其实也是持保留态度,但不妨碍这种处罚会造成三级分销模式的恐慌性效应,人人自危,也势必会影响微商城平台的营销方案。我们建议微商城平台还是持谨慎观望为妥。

三级分销还能好好玩吗?

如果真要有一个明确答案,那只能说不能玩了。但是,通过诸多案例的研究,三级分销市场如果真要健康发展下去,必须要重新审视这个模式,微商城平台,H5页面,如果要低风险地通过三级分销进行营销,更需要谨慎再谨慎了。

如果非得要给出些建议,还是必须还得先再通俗地解释一下什么叫传销,只有了解了传销才能避免传销。在法律的定义上,目前传销其实只有三种模式,一旦符合其中一种,就构成传销,除此外一般不易构成传销。第一种模式:拉人头模式,即按你下线以及下线的下线发展的数量以人头计算报酬;第二种模式:入会费模式,即交纳一定额度的入会费或者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获得发展下线资格,按下线会费或商品销售情况进行提成;第三种模式,团队计酬模式,即靠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上线的计酬依据。

在解释了传销的基础上,还得再解释一下直销,因为很多人一直对这几个概念傻傻分不清,一旦想辩解时,往往口不遮言说什么“我们是直销模式,让利消费者,直销是国家承认的合法模式”,以为拿直销这个名词就能到处玩耍骗人了。

不错,直销确实合法,但什么才是真正的直销,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构成上的区别:

(1)直销必须取得国家直销牌照,没有审批就不得以直销的名义进行销售,截止2016年3月,全国仅仅只有73家企业获得直销牌照;

(2)某些特定商品才能进行直销,除此外都不行,目前包括六种商品才可以进行直销,包括化妆品、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保健食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和家用电器;

(3)直销是有地域限制的,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

玩三级分销,最大的风险是构成传销犯罪,这是大家都不喜欢看到的,但行政处罚的风险其实很难避免(除非最终司法机关有对上一案例相反的判决出现),为了避免涉及到犯罪行为,大家只能尝试构建商品销售的“团队计酬”模式的分销系统。

司法解释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别看错了,这还是传销)。但要注意细节问题:首先,必须有真实的商品销售,即本身业务模式就是从事电子商务的或微商,而且除了商品销售营利外,没有其它任何模式营利,即可不夹杂多途径业务模式;第二,商品必须有合理的定价,成本有合理的比例核算,比如说一个杯子,成本价只有100元,你就不能说为了取得资格,要消费者花500、2000啥的去购买,你应当合理的核算传统渠道下销售价的金额,比如说成本是100元,渠道广告是50元,利润是10元,那一般只能在160元的基础上进行销售;第三,让消费者购买商品不是为了引诱消费者“取得得以发展下线的资格”,其真实目的必须是为了卖商品,至于如何优化条款流程就需要个案分析了;最后,必须以下线的销售额为依据进行报酬计算,销售额越高报酬越多,而不能设置其它类如发展会员数、层数要求。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玩三级分销,商业上最大的软肋其实还不在于刑事风险,而是被微信平台直接“熔断”的风险。2015年2月15日,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整顿多级分销模式行为的公告》,禁止“通过分销模式依据下线销售业绩提成”和“以许诺收益等方式诱导用户滚动发展人员”两种通过微信平台进行分销的营销模式。所以,如果要通过微信平台进行分销,势必可能触发被删断链接的风险,而且这种风险相较之于法律风险,其伤害性其实最大、也最直接,而且这种风险基本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途径,这是最令人痛苦的。

不管三级分销接下来会怎么走,它总是不能摆脱传销的阴影的。对于互联网市场新兴模式,营销的合规性审核必须成为互联网初创企业的重要一环节,切忌以“大家都这么操作的”这种随大流观点作为论证手段。

责任编辑: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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