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科森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广告牌匾发布含有“痛风终结者奇诺清风、快速安全降尿酸、溶解痛风石”等内容的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法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4月,阜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0.1万元。 朝阳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的“洋参雪哈口服液”广告中含有“能让所有一体多病、老慢病的患者从此告别常年服药、大把吃药、重复服药的历史,让大家只要一种疗法,只要一种药物修复受损细胞,对人体没有任何的不良影响,孕妇、儿童可以服用”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019年6月,朝阳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0.5万元。 朝阳市双塔区文化路银河大药房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药房门口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2019年6月,朝阳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0.1万元。 朝阳喀左县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喀左县影视剧场频道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2019年8月,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0.6万元。 (原标题:辽宁公布2019年第二批保健食品、药品类违法广告典型案件) 责编:小美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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