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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15起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典型案件

时间:2019-12-13 11:04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作者:市场监管总局 点击: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为“ISDG夜间酵素”等普通食品发布含有“本人体验,坚持吃了1个月的夜间酵素,肠胃消化比之前好多了”等内容的广告,

【直报网北京12月13日讯】(市场监管总局) 

一、北京世纪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为“ISDG夜间酵素”等普通食品发布含有“本人体验,坚持吃了1个月的夜间酵素,肠胃消化比之前好多了”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二、天津市全民健智慧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广告宣传册中发布含有“全民健原花青素对各种细胞病变引起疾病有如下功效:减缓动脉粥样硬化的形成,延缓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延缓老年痴呆的发生,并改善老年痴呆的临床症状。全民健原花青素是迄今为止纯度最高、生物活性最强的纯植物自由基清除剂”等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相关保健食品广告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内容包含绝对化用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且未按照规定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 项、第四十六条等法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19年5月,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三、天津津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建网站和网店发布含有“津脉灵芝孢子粉提高免疫力,改善睡眠质量,防癌抗癌,保肝解毒,降低血糖。对肝炎、胃炎、胃及十二指肠溃疡、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有明显的治疗保健作用”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且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2019年2月,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四、上海马利来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布普通食品“KI多醣体”等产品的广告,包含“KI多醣体能深度解肝毒,火花干细胞,让肝细胞再生,所有慢性肝病包括乙肝大小三阳、脂肪肝、酒精肝、肝硬化、肝腹水、肝癌都有调理好的成功案例”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谎称取得专利权等内容,并在产品未取得“有机”认证的情况下,在产品外包装上宣传标注“有机”字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19年4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万元。

五、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制止违法广告活动案。

国美在线网站上的第三方商家在网店中发布“纽持健护肝片”“绿之华关节修复骨磷虾胶囊”等普通商品广告,宣传“对脂肪肝、肝炎、肝纤维化、肝硬化等问题具有辅助改善作用”“抗肝纤维化、抗肝中毒,促进肝细胞修复和再生”“修复受损软骨、刺激新软骨的生成,改善发炎”等内容,并使用不规范地图。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以上情形,未依法履行制止义务。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2019年6月,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66万元。

六、上海方心科技研究所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商城、官方公众号等媒介发布含有“每天一支松友饮,防治肿瘤转移和复发”“经过几十年临床应用,数万名患者使用,证实对于防止治肿瘤的转移与复发具有良好的辅助治疗作用”等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同时,当事人发布的非处方药广告与取得许可的内容不符,并且还在上述媒体发布处方药广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8月,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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