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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

时间:2020-06-05 14:4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作者:中国市场监管报 点击:
为充分总结和宣传食品安全法治建设重要成果,秉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美团点评食品

【直报网北京6月5日讯】(中国市场监管报)为充分总结和宣传食品安全法治建设重要成果,秉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美团点评食品安全办公室共同评选、联合发布2019年度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至此,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已经连续发布5年。

一、党中央国务院首次发布食品安全治理纲领性文件

事件概况: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指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必须深化改革创新,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于风险分析和供应链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到2035年,基本实现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见》包括12部分内容,明确提出“安全第一、问题导向、预防为主、依法监管、改革创新、共治共享”6个基本原则,主要围绕“四个最严”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等,明确了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举措。

事件分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是第一个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食品安全工作纲领性文件,具有里程碑式重要意义。《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为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战略提供目标指向和基本遵循,有利于加快建立食品安全领域现代化治理体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意见》注重强化法治理念,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体现了国家食品安全治理长期走向的宏观思考和战略布局,进一步强化了落实“四个最严”的制度举措,为食品安全治理与食品产业协调发展提供了重要政策指引。

二、首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党内法规出台

事件概况:2019年2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职责、考核监督、奖惩等作出明确规定,涵盖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安全相关领域工作的责任。其中,对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明确包括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粮食、教育、政法、宣传、民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或者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工作,以及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商务等领域工作。《规定》提出,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事件分析: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的党内法规,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法治体系建设迈上了新台阶。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党内法规层面,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规定》紧紧抓住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对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班子其他成员5个方面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食品安全责任作出规定,既明确了职责“是什么”,也明确了“怎么干”,还明确了履行职责到位与否“怎么办”。《规定》充分运用评议考核“指挥棒”,将跟踪督办、履职检查和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有利于压实地方党政领导的食品安全责任,形成党政领导齐抓共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强大合力。《规定》将食品安全各个领域的工作都纳入进来,并明确责任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各领域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食品安全法》第35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适用

事件概况:2019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6部法律有关规定的适用。其中,《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审批改为备案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企业按要求进行备案即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决定》自当年12月1日起施行,在3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国务院应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试点期满后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事件分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顺利实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近年来人大立法工作的突出特点。近年来,国务院在食品生产经营等领域,部署探索审批改备案、优化准入服务、取消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等改革方式。《决定》暂时调整适用《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制度,对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实行审批改备案管理。这充分体现了国家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通过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市场交易效率来优化营商环境,也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在低风险领域探索创新改革举措,简化事前审批,通过信用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时激发市场活力。《决定》是正确处理立法和改革关系,确保“放管服”改革于法有据的生动体现。

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通过

事件概况: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10章86条。修订的重点集中在5个方面:一是细化《食品安全法》的原则规定。比如,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细化了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责任,细化了生产经营、贮存运输、追溯体系、市场退出等全过程管理要求,细化了“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等,为督促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制度规范。二是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比如,提高违法成本,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罚款;建立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衔接机制等,让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三是实化针对具体问题的监管举措。比如,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对特殊食品检验、销售、标签说明书、广告等管理作出规定,禁止发布没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明晰了进口商对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审核的内容等,解决监管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四是优化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促进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比如,完善农业投入品的风险评估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明确了风险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等,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五是固化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比如,建设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对企业内部举报人给予重奖,制定并公布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名录、补充检验方法等,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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