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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概念演绎

时间:2017-08-11 10:28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第一财经日报 点击:
随着近日多起因为非法传销导致的恶性事件的发生,传销问题再度引发公众强烈关注。

【直报网北京8月11日讯】(第一财经日报)随着近日多起因为非法传销导致的恶性事件的发生,传销问题再度引发公众强烈关注。

但“传销”概念、传销行为的边界,一直以来模糊不清。涉嫌非法传销的组织成员往往故意混淆传销与直销、分销、促销、加盟等概念,以此向参加者反复强调其行为与传销的各种不同,消除人们的顾虑。但因为传销活动与传销犯罪的法律界定不清晰,这将影响打击非法传销的效果。

传销与直销的区分:看是否物有所值

虽然传销的方式正在不断翻新,但“传销”与“直销”的分家也是最近的事。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直销与传销在英文中是同一个单词,都是“direct selling”,而这种“无店铺的营销方式”最初经由我国港、台地区传入内地。

为了区别和打击“非法传销”,通常情况下,一般把正当合法的传销称为“直销”,而把非法的传销称为“传销”。

“传销”一词正式出现于我国的法律、政策条文中,始于1994 年8 月10 日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现已失效),该通告第1 条规定:“坚决取缔擅自开展的多层次传销活动。”第5 条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由此可知,我国早期允许遵守相关规定的“多层次传销”行为。

1997 年1 月1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传销管理办法》(现已失效)第2 条对“传销”作出了明确的定义:“传销是生产企业不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

这部《传销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同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有一些法律责任条款保证对传销活动的监控

事实上,直到2005 年12 月1 日,也就是《直销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之后,“直销”和“传销”才有了严格区分。

“区分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的标准是看其产品是不是物有所值,是否具有商品价值,并在流通中产生增值,购买的消费者是不是上当受骗,被欺诈。”吴冬说。

我国对“直销企业”管理严格

1998 年4 月18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应一律停止传销经营活动”。《传销管理办法》同时失效。

吴冬指出,当时一些传销企业如安利、雅芳等传销企业均因此陷入了“非法”的困境。

在国家禁止传销整整两个月之后,1998 年6 月18 日, 国家相关部门又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从而促使10 家外资企业转型经营。

“也就是说,自这时起,中国市场上就应该没有了严格意义上的直销或传销企业,这些企业开始向传统销售方式转型。”吴冬称。

该通知明文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雇用人员推销’的运作模式”。相关部门批准了安利、玫琳凯等10 家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转型经营。

同时,我国对“直销企业”一直管理严格。比如提出成为直销企业的申请者要求5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活动,而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并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同时规定了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

“根据《公司法》,一般企业现在通常不需要验资,而且注册资本从实缴转变为认缴,”吴冬认为,但直销企业仍然不行,因此我国对该类型企业的管控相当严格。

进入2003 年以后,一些非法的中小传销企业重新露头,以多层次营销著称的“老鼠会”死灰复燃,并出现“暴力拉人”的现象。

据公安机关不完全统计,2006年全国由传销直接引发的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就达104 起,其他案件669 起。

“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界定什么是真正的非法传销,它有哪些行为要素,” 上海恒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少林说,但在界定什么是传销犯罪的标准上也有争议。

“比如传销如果与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罪名混淆在一起,而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证据要求不一致,”李少林认为,这将直接在公检法系统无法形成统一认定,导致传销类案件处理困难或者各地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从而影响打击效果。从目前情况来看,公安机关在打击传销案件时经常碰到“主犯抓捕难”、“调查取证难”、“打击处理困难”等三方面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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