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4月27日讯】(正义网)劳动法正式颁布迄今已21年,该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应当说,上述规定对于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形十分复杂,一些用人形式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争论较大。笔者在办案实践中就发现直销员和直销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相关规定并不明确,造成司法裁判的困扰和标准的不一,影响了直销员权益的保障。 规范我国直销行业的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于2005年颁布实施。从该条例第13条、第18条、第21条、第24条等规定来看,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并颁发直销员证,这表明直销企业对直销员有一定的管理支配权。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的规定,更显示出双方似乎存在劳动关系。然而该条例第15条、第16条、第19条及第25条又规定直销企业应当与招募的直销员签订推销合同,不得招募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为直销员,直销员拥有与消费者一样的退换货“冷静期”,这些规定又表明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之间并非劳动关系。现行法律法规对直销员“法律身份”界定不明,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直销员起诉直销企业却陷入维权困境的案件屡有发生。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三方面立法建议。 将“保护直销员合法权益、促进直销业健康发展”写入立法宗旨 我国现行《直销管理条例》颁布于2005年,然而就合法的直销行业,《直销管理条例》未能及时根据实践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从该条例第一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来看,立法未突出“保护直销员合法权益、促进直销业健康发展”的意旨,而是一切以加强行业监管、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然而,直销员是直销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重视保护直销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引导和规范直销这种商业模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应将“保护直销员合法权益、促进直销业健康发展”作为立法宗旨,写入《直销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