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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直销30年: 乱象背后的监管欠账(4)

时间:2019-01-15 17:07来源:新民周刊 作者:新民周刊 点击:
2005,直销合法化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议定书中承诺:入世3年内我国将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的限制。这

2005,直销合法化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议定书中承诺:入世3年内我国将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的限制。这意味着中国将在入世3年后放开直销行业。

怎么放?先立法!

2003年9月,在厦门第七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期间,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邀请安利、雅芳、完美、南方李锦记、玫琳凯、如新、康宝莱7家企业商讨直销立法事宜。一年后的9月10日,国家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牵头举行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直销论坛开幕,包括安利、雅芳、完美、广东南方李锦记(后更名为无限极)、玫琳凯、如新、康宝来、日晖、富迪、尚赫、百美、特百惠、娜丽丝、宝健、仙妮蕾德等外资企业,以及大连珍奥核酸、福建福龙公司、新时代健康产业、天狮、太阳神等内资企业都在现场。

2005年,《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出台。至此,直销只能单层次、奖金不能超过30%拨出率。而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多层次的团队计酬是被允许的,这也是直销行业吸引那么多从业人员的原因。

南京大学中国直销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董伊人对《新民周刊》表示,直销的本意是让销售人员用过产品后觉得不错而真心推荐给他人,销售人员从中获得一定的报酬。这和如今的社交电商有些类似——用户分享后获得返利。

但如果只是作为“中间商转差价”,“一对N”的面对面销售模式并不能满足一些人赚大钱的愿望。而如果可以从发展的下家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利润,那才更有吸引力。

在董伊人看来,目前在中国的拿牌直销企业,几乎都给直销员多层次的团队计酬,只不过方法比较巧妙。例如,让一个业绩优良的直销人员成为直销企业的经销商,后者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就是一个独立法人,而这个经销商管理一个或者多个直销团队并从中获酬,可以有效规避30%限额。

权健事件曝光后,经销商的另一个作用——为直销企业甩锅——也发挥得淋漓尽致。直销企业可以把纠纷和负面全部推给经销商。而且,经销商不受《直销管理条例》对于直销企业活动的区域限制,可以全国各地去销售,可谓一举多得。

再来看看2005年的中国保健品市场,经过多次监管改革,反而愈来愈乱了。

以保健食品为例,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1996年,《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保健食品”在我国第一次有了明确定义:“保健食品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同时,一系列的评价程序、检验方法、技术规程、规定要求等出台。

保健食品也开始实行批准文号的身份管理制度,即保健食品企业须为产品申请批准文号,在对外销售的获批产品外包装标注“国食健字”字样,为天蓝色,呈帽形,业界称“蓝帽子”。

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2003年,保健食品都由卫生部管理。2003年机构改革,国家层面将保健食品的审批职能划到了食药监局,其他职能(定标准、配方)还在卫生部。尽管当时国家划转完毕,地方上却迟迟未能改好,有的地方保健食品属于食药部门监管,有的则还在卫生部门。

2005年7月,国家食药监局制定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终身制不再存在,再注册与退出机制使国家对保健食品的管理由被动变为主动。看似保健食品得到了更好的监管,其实不然。因为在漫长的一段时期内,对于食药部门来说,他们只负责具有蓝帽标准的保健食品监管,而其他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或假劣保健食品的,则由工商或质监管理。但工商和质监部门一度也认为,这不属于自己的监管范围。

由此看来,2005年的立法看似规范了直销行业,其实让有资格(8000万注册资金,2000万保证金)从商务部拿到牌照的直销企业更加“有恃无恐”。

针对直销企业经销商的问题,2018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管理工作的意见》,强调经销商不能开展直销业务。权健事件的曝光,显示了这一《意见》尚未严格执行。

保健食品不断变化的多主体监管,反而使之成了“谁都能管,谁都管不好”的“野孩子”。这也为后来屡禁不止的中国保健品直销乱象营造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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