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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 误导等推销行为分析

时间:2019-08-05 13:05来源:江苏市场监管局 作者:江苏市场监管局 点击:
2014年8月,某直销企业××(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会议,该直销企业的经销商代表、认证讲师分别在会上介绍了公司产品的功效

【直报网北京8月5日讯】(江苏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某直销企业××(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会议,该直销企业的经销商代表、认证讲师分别在会上介绍了公司产品的功效,包括“糖尿病也好了吧,癌症也好了吧,牛皮癣也好了吧,我们的维唯思这款保健品有一个神奇的功效,它能够保护和修复我们已经受损的DNA,这是人类的奇迹”等内容,另有邱某等9名直销企业销售人员上台讲课。2014年12月,中央电视台以“保健品乱象”为名曝光此事。

2015年3月,当地行政执法部门经调查认定,邱某等9人在未取得直销员证的情况下以直销方式销售涉案企业的产品(含直销产品和非直销产品),对9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对该直销企业存在的虚假宣传直销产品功效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有关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万元、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适用

本案是典型的违规直销案件。直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利用各种形式的会议和活动进行产品的宣传和推销,这是直销行业的主要营销途径。对于这些与直销有关的会议和活动的监管是相关部门开展直销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从执法实践来看,执法部门一般适用《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对此类行为予以定性,适用《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行为定性

从相关法律规定看,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为推销其产品,利用与销售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在直销活动中采用广告等手段,通过夸大、虚构、混淆、隐瞒等手段,骗取销售对象购买产品和回避自身应履行义务的行为。此类行为构成要件的主体要件为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客观要件为违法主体在直销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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