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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广告中化妆品系列占2成 向互联网蔓延

时间:2014-03-27 11:13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南方日报 点击:
3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2014年第一期和第二期“违法广告公告”(工商广公字[2014]1号和2号),公告显示,根据2013年11月和12月对全国部分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媒体发

【直报网3月27日讯】(南方日报报道)3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2014年第一期和第二期“违法广告公告”(工商广公字[2014]1号和2号),公告显示,根据2013年11月和12月对全国部分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媒体发布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类广告进行抽查监测的结果,有30则广告“严重违法”,其中6则为化妆品广告。

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可以看到,公告所示的6则严重违法的化妆品广告分别是古方止脱生发液化妆品广告、圣高御容本草霜化妆品广告、思兰朵SR祛疤再生液化妆品广告、水妍美眼霜化妆品广告、魔纤秀燃脂精油化妆品广告以及诗兰蕊瘦脸精油化妆品广告。此外,广州韩后整形医院医疗广告也被两次指出“误导消费者”。

公告中指出,这些广告夸大化妆品的效用或性能,使用他人名义、形象保证使用效果,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继续加大广告监测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严重违法广告,严厉惩治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1.6则化妆品广告违法情形大同小异

两则公告中提到的“严重违法”的化妆品广告有6则,多数是由于使用绝对化用语,夸大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使用他人形象、名义保证使用效果,误导消费者等大同小异的原因。

其中,山西卫视发布的古方止脱生发液化妆品广告中出现了“来一个,好一个”、“一生告别脱发病的烦恼”、“一次生发,一辈子不掉发”、“20天头发全都长出来了”等内容;江西卫视发布的圣高御容本草霜化妆品广告中,存在“不管多深的皱纹只要28天皱纹逐一退去”、“抬头纹、眼角纹、嘴角纹、颈纹都能实现当天见效”等表述;云南卫视思兰朵SR祛疤再生液化妆品广告中有“30天去除各种疤痕”、“当天见效,15天疤痕淡化,30天完全去疤”、“百用百灵,疤痕不留痕”等内容;淘宝网水妍美眼霜化妆品广告宣称“短短28天,细纹、眼袋、黑眼圈统统跑光光,自从用了水妍美的眼凝胶,烦恼一下子就解决了,眼睛变得润润的,小细纹都没了,亮白了很多,眼睛感觉有了神采,美了很多”等内容。这些广告均夸大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使用他人形象、名义保证使用效果,对消费者形成误导,因此被认为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此外,西藏卫视发布的魔纤秀燃脂精油化妆品广告中提到“最快速、最有效、最安全的植物瘦身法,3秒燃脂,一搽就瘦”、“使用15天瘦20斤,30天瘦30斤”等内容;搜狐网诗兰蕊瘦脸精油化妆品广告中“含有Firm-A-Tite三重紧实复合成分,可以瞬间提升、紧致肌肤轮廓,即刻隐藏肌肤深层皱纹、粗大毛孔和面部瑕疵”、“瘦脸只需15天,15-30天脸型变成标准的鹅蛋脸、瓜子脸”等内容,均使用了绝对化用语,夸大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并使用他人名义、形象保证使用效果,误导消费者,因此也被认为严重违反了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2.违法广告向互联网蔓延趋势明显

化妆品广告违法违规,已是业内长期存在的顽疾之一。通过这些违法广告的内容看,主要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一是夸大产品功效;二是使用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三是使用专家、患者名义或形象为医疗效果做证明,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四是对产品性能、使用效果进行虚假宣传、虚假承诺;五是部分广告宣传用语十分低俗。

在这6则被公布的违法广告中,有2则来自门户网站及电商网站,这反映出一种新的苗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期监测抽查也发现,主要网站广告违法率约为33%,反映了违法广告正从传统媒体向互联网媒体转移这一新趋势。

今年1月13日,为提高网站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规范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召开互联网广告监测监管情况通报会议,监测显示,在工商总局2013年3月到12月监测抽查的105.6万条次的各类网络广告中,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有17.9万条次,占严重违法广告总量的51.6%,其中6.72%为化妆品广告,数量排在第三位。

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网络媒体发展迅速,传播面越来越大,在网络上做广告的企业和个人也越来越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广告监管相对宽松或不易监管的特点,大量发布违法违规的广告甚至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给许多消费者造成了损失。作为发布此类违法广告的载体,一些商业网站因对广告审查不严,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针对违法广告多发易发、屡禁不止的情况,2013年3月,工商总局等13个部门曾联合印发《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此外,我国《广告法》雅嫉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不过,不少商家在利润驱使下仍旧将虚假广告重换包装任其泛滥,业内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惩戒力度,避免患者利益受损。▲

(原标题:违法广告中化妆品系列占2成 向互联网蔓延)

责任编辑: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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